a16z crypto 围绕《CLARITY 法案》发布了一篇问答整理,Marc Andreessen 与 Chris Dixon 在对谈中表示,美国加密资产市场已不再是小众领域,但相关联邦监管规则仍不完整,法案的目标正是为这一市场建立更清晰、可持续的制度框架。
在两人看来,法案通过后,企业将获得长期稳定的经营框架,区块链系统也会拥有更明确的基本规则,从而结束多年阻碍创新、同时让消费者暴露在风险中的不确定状态。
法案针对的是稳定币之外仍不完整的联邦监管
a16z crypto 在文中称,加密资产已经发展成一个成熟行业。稳定币每年承载着数万亿美元的交易,体量已可与 Visa 网络相比。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卡组织和金融科技公司也在围绕稳定币、代币化股票、代币化存款及其他数字资产开发产品。与此同时,底层区块链网络的性能也在提升,过去需要数美元成本的交易,如今在广泛使用的区块链上,不到 1 秒即可完成结算,成本低于 1 美分。
按文中说法,美国当前对加密资产的监管被拆成两部分:稳定币,以及稳定币之外的市场。2025 年 7 月生效的《GENIUS 法案》已经为稳定币建立了联邦框架,但稳定币所依赖的区块链网络和交易市场,至今仍缺少完整的联邦监管制度。
Marc Andreessen 在对谈中说:“我们不是想占便宜,也不是来要补贴、要保护主义政策,或者寻求其他形式的扶持。我们只想要一套长期稳定的框架,让大家能够负责任地开展业务。在我看来,这在很多层面上都是再自然不过的要求。”
两人认为,监管机构发布的指引只能填补部分空白,不能替代立法。机构负责人更替,或者新一届政府上台,都可能改变这些指引。对于需要 5 年甚至 10 年才能见效的业务来说,企业必须提前知道规则是什么、哪个监管机构有管辖权,以及今天开发的产品明天是否仍然合法。
基于这一点,a16z 认为,《CLARITY 法案》将为企业负责任地经营提供一套长期框架。
交易平台、中介机构和客户资产保护是法案重点
关于消费者保护,a16z crypto 认为,当前加密市场最基础的问题在于,加密交易平台并未处在一套完整的联邦制度之下,而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等主要证券、商品交易场所早已受到这类监管。
文中称,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都有明确的联邦监管机构;相比之下,加密交易平台仍缺少覆盖全市场的注册、监督、审计、信息披露、交易监控和客户资产保护制度。《CLARITY 法案》拟为数字资产从 SEC 监管转入 CFTC 监管提供清晰路径。
按照法案设想,在联邦注册的加密交易平台将接受审计和财务控制要求,必须妥善保管客户资产,遵守反欺诈和禁止内幕交易规定,并向监管机构提供运营信息。达不到这些标准的公司,将无法在美国合法经营。
a16z 将这些安排与 FTX 崩盘作对照。文中提到,据指控,FTX 曾在关联实体之间转移资金,内部控制不足,实际持有的客户资产也与其声称数额不符。文中认为,联邦监管不能保证欺诈永远不会发生,但可以显著提高隐瞒欺诈的难度,也让监管机构有机会在问题演变成灾难前介入。
Marc Andreessen 说:“必须先有一套制度。企业要有风险控制,要合规,也要接受审计……我们同样需要用它来防止灾难发生,避免再出现更多 FTX。”
文中还提到,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以“稳定币”名义销售的产品。Terra-Luna 曾被宣传为稳定资产,但并没有美元储备或其他稳定储备资产支持。按照稳定币监管框架,合规的美元稳定币必须由相应储备足额支持,并接受审计。a16z 认为,《CLARITY 法案》将把类似约束扩展到加密市场的其他部分。
监管模糊会抬高合规者成本,并让离岸平台受益
在 a16z 看来,模糊的监管规则会引发逐底竞争。
文中举例称,一家认真做合规的美国公司,可能需要在律师、内部控制、审计、制裁筛查和客户保护上投入大量资金,这些投入成本高,也可能拖慢产品开发。相对而言,离岸竞争对手可以省去这些支出,复制产品,以更低价格提供服务,而且速度更快,而这种速度本身就来自不做合规。
Chris Dixon 说:“目前,哪些机构适用哪些规则,极不清楚。我认识到,只要监管存在灰色地带,市场基本都会走向逐底竞争……这种模糊最终会让不良参与者占便宜。”
a16z 认为,结果是,不确定性惩罚了负责任的企业,却让离岸竞争对手获利。守法的美国交易平台承担了全部合规成本,而不合规的离岸平台却仍可能向美国用户提供服务。
按照文中总结,《CLARITY 法案》试图划出监管边界:哪些企业属于中介机构、适用哪些规则、由哪个机构监管,以及拒不合规会带来什么后果。凡是保管客户资金或协助完成金融交易的公司,都要遵守与支付服务商、金融科技公司等类似金融机构相同类型的反洗钱、制裁和财政部规定。
文中结论是,明确规则有利于愿意达到标准的企业,灰色地带则更有利于钻空子的人。
隐私不等于隐匿,法案也涉及制裁与执法能力
在制裁执法问题上,a16z crypto 认为,隐私和隐匿是两回事。文中指出,很多公共区块链其实具有很高透明度,交易会永久记录在公开账本上。虽然钱包地址不会直接显示法定姓名,但调查人员可以追踪资金流向,并将这些活动与交易平台、账户、设备或其他身份信息联系起来。
文中还称,这类记录会长期存在,因此执法部门多年后仍可能从中找到交易发生时尚不具备的证据。相较于某些不会留下公开痕迹的支付方式,区块链反而会留下可追踪路径。一些国家安全官员因此将加密交易形容为“为未来起诉留痕”。
Chris Dixon 说:“它把适用于其他市场中介机构的反洗钱和财政部规则,同样适用于加密中介机构。”
不过,文中也强调,可追踪性不等于个人必须放弃隐私。a16z 认为,一个人不应因为使用区块链,就被迫向全世界公开每一笔医疗支出或转账。现有金融体系同样承认,普通人需要隐私,而受监管机构则必须履行制裁与反洗钱义务。
为说明这一点,文中回顾了互联网早期围绕加密技术的争论。强加密技术一度被视为威胁,因为犯罪分子也可以使用它,在出口管制中甚至曾与军事技术归为一类。但 a16z 认为,也正是加密技术让安全银行业务、电子商务和保密通信成为可能。
Marc Andreessen 说:“难道因为坏人会用加密技术做坏事,加密就是坏的吗?还是说,加密是建立信任、开展商业活动,并让国内外守法公民相互合作和做生意的基础,因此它本身是有价值的?”
文中认为,区块链隐私面对的是同一道界线:隐私保护合法活动;以逃避法律为目的的隐匿行为,仍应受到执法追究。
稳定币奖励争议与银行链上业务如何并存
围绕稳定币奖励机制,文中提到,银行担心稳定币发行方和钱包服务商通过向余额支付利息,在银行体系之外重建类似存款账户的产品。如果消费者把存款从银行转入稳定币产品,银行可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来源可能减少。
a16z 表示,《CLARITY 法案》回应了这一担忧。法案禁止对稳定币余额付息,也禁止功能或经济效果上等同于计息账户的产品。
与此同时,法案仍允许基于交易行为发放奖励。钱包服务商或零售商可以奖励使用稳定币购物的客户,形式上类似信用卡积分或零售商会员奖励计划。文中强调,两者差异在于,前者是因消费行为获得奖励,后者则是仅凭持有余额获得利息。
按 a16z 的说法,这一折中方案基本满足了银行的主要诉求,同时没有禁止普通奖励计划。文中还提到,银行卡组织、支付应用和零售商目前提供的许多奖励项目,也采用类似模式。
值得关注的是,提出这些诉求的银行自身也在采用区块链技术。文中点名提到,高盛、富达、贝莱德、Stripe、富国银行、摩根大通等大型金融机构,都已经开发或支持区块链产品。
Chris Dixon 说:“区块链为金融业带来的一个变化,是提供了一套统一框架,让大家可以说:‘好,我们一起进入 21 世纪。’所以,它解决的不只是技术问题,也是协调问题。”
文中认为,银行与加密行业看到的是同一类机会:现有金融基础设施彼此割裂,改造成本很高。区块链提供了一套共享框架,金融机构可以在共同基础设施上结算资产,减少中介层级,并协同推进现代化改造,而不必要求每家银行各自重建一套彼此连接的系统。
法案尝试划清开发者责任边界
在软件开发者责任问题上,a16z 认为,《CLARITY 法案》区分了两种行为:明知他人将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以及发布通用软件。
文中称,如果开发者为犯罪用途开发工具、向犯罪分子推销工具,或直接协助违法活动,仍然要承担责任。法案不接受的,是让开发者为所有无法预见、也无法控制的下游用途承担无限责任。
a16z 指出,开源代码可以被开发者从未见过的人复制、修改和部署,甚至用于原作者从未设想过的场景。如果要求开发者对所有这些用途负责,开源软件几乎不可能继续开发,也很难继续获得资金支持。
Marc Andreessen 说:“这根本做不到,也会让软件开发变得不可能,因为任何开发者都无法预料软件今后会被怎样使用。甚至不必只从软件的角度看,换成任何产品都一样。如果我经营一家酒店,有个罪犯住进来并在酒店策划犯罪,难道我就成了共谋吗?”
文中进一步表示,这个问题并不只影响加密行业,学术研究、初创企业、风险投资和开放式 AI 模型,都依赖开源软件。按 a16z 的表述,可行的责任界线应当是主观意图与实际参与:一个人明知并协助犯罪时,应被追责;中性工具日后遭他人滥用,不能自动让工具开发者承担责任。
证券法适用范围不会因“上链”而自动改变
关于证券法,a16z 在文中明确表示,一项证券不会因为被放到区块链上,就自动变成非证券。代币化股票仍然是股票,仍属于证券,继续由 SEC 监管。企业不能仅靠把资产搬到链上,或者把它称作“代币”,就规避信息披露、注册和投资者保护要求。
Chris Dixon 说:“《CLARITY 法案》所做的,只是把这一点写进法律,并给出明确的定义。这样,大家能准确知道自己处在什么位置,不必每次都打官司才能找到答案。”
文中称,法案真正要解决的,是如何监管与区块链网络相关、且性质会随网络发展而变化的数字资产。a16z 将其概括为一套基于风险的框架。
按文中描述,一个新的区块链网络通常起步于某个中心化主体,可能是创始人、公司或小型团队。这些主体可能控制网络,掌握公众不知道的信息,也能作出影响代币价值的决定。在这一阶段,相关资产将由 SEC 监管,适用类似证券的要求,包括信息披露、内部人士限制,以及对创始人和早期投资者设置锁定期。
随着网络发展,控制权可能逐步分散。如果网络达到法案规定的去中心化门槛,相关资产的性质可能更接近商品,而不是公司证券,此时监管职责将转交 CFTC。
文中强调,这并不意味着相关资产从此不受监管。商品监管同样处理欺诈、市场操纵、囤积控盘等滥用行为。监管机构之所以发生变化,是因为资产本身性质发生了变化。
法案还将引入一些目前尚无清晰规定的限制。文中称,在网络仍由中心化主体控制期间,创始人、风险投资机构和其他内部人士可能面临更长锁定期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目的在于避免内部人士在普通参与者尚未获得同等信息,或者产品尚未发展成充分去中心化网络前,就向市场抛售资产。
若法案未通过,监管不会消失,但不确定性仍会持续
对于法案若未通过的后果,a16z 认为,加密监管不会因此消失。SEC、CFTC、美国财政部等机构一直在发布监管指引,并利用现有权限制定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规则;即便法案不通过,它们大概率还会继续这样做。
问题在于,政府换届后,监管机构对法律的解释可能随之改变。文中称,企业可能依据一套预期投入多年开发产品,却在一次选举或机构领导层更替后,突然面对完全不同的解释。
Chris Dixon 说:“如果脚下的规则一直在变,企业自然更不愿意投入大量时间和资金去开发。”
a16z 认为,这种不确定性不只影响投资,也影响消费者保护。长期框架能够明确监管机构权力,并要求企业完成注册、披露信息、保护客户资产和遵守市场规则。若没有立法,这些责任仍将分散在不同制度中,而且随时可能引发争议。
文中还称,这个行业已经经历多年强硬执法和政治敌意,更可能出现的结果不是行业消失,而是企业继续转往其他地区发展。这样一来,美国可实施的监督反而会减少,监管机构更难监督离岸企业,执法部门也更难触及这些公司,这些企业围绕美国标准建设产品的意愿也会更低。
a16z称法案关系到美国技术领导地位
在对谈中,Marc Andreessen 与 Chris Dixon 还把《CLARITY 法案》与美国技术竞争力联系起来。文中称,一项技术一旦被发明出来,通常不会消失,真正的问题是它会在哪里发展、哪些公司会成为主导者,以及由谁的规则塑造它。
a16z 认为,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一直受益于主要技术在本国诞生和发展的优势。技术领先会带来企业、就业、税收和专业能力,也会为国家重点事务提供经济资源,并带来安全优势。
Marc Andreessen 说:“无论政治立场如何,每一位美国公民都应该希望美国成为全球技术领导者。”
文中以加密技术发展史为例称,美国曾限制强加密技术出口,但外国竞争者并没有停止开发,而是把产品放在美国之外,用户也转向这些产品。等到限制调整后,美国公司才得以参与建设安全的互联网经济。
a16z 认为,区块链技术今天面临的是类似问题。未来的金融系统、技术标准和领先企业总会在某个地方出现;如果它们主要在海外发展,美国将同时失去经济机会和监管影响力。
按文中说法,《CLARITY 法案》将给负责任的企业一个依据美国法律开展建设的理由,这将有利于消费者、执法和国家安全,也有助于美国参与制定下一代金融基础设施标准。
支持者涵盖议员、执法组织、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
在文章最后,a16z 还列举了支持《CLARITY 法案》的各类机构,称支持者包括议员、执法组织、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
文中表示,这项立法是美国国会两党多年推动的结果,两党议员一直在努力为数字资产市场建立联邦框架。美国最大的执法组织警察兄弟会也已表态支持该法案,并反驳“法案会削弱制裁或反洗钱执法”的说法。
Chris Dixon 说:“警察兄弟会刚刚宣布支持《CLARITY 法案》。它是美国最大的执法组织。”
支持也来自金融行业。文中提到,高盛首席执行官 David Solomon 已经为《CLARITY 法案》背书,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也已在开发区块链产品。
a16z 认为,来自不同领域的支持显示,各方正逐渐形成一个共识:美国需要一套明确、可执行的数字资产市场规则。当市场规则模糊不清时,消费者无法确定自己享有哪些保护;负责任的企业要承担高昂合规成本,离岸竞争对手却可以绕开这些要求。
文中最后表示,真正需要比较的,并不是《CLARITY 法案》与另一部假想中的法律,而是法案通过后的制度与当前状态。a16z 的结论是,只要为负责任的企业提供一条明确的发展路径,法案就能加强消费者保护、支持执法,并提高下一代金融技术在美国发展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