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币不还引发诉讼,广东高院发布典型判例
2023年7月1日,常某向晋某出具借条,约定借入1个虚拟货币,7月3日归还。双方约定:实际归还日若币价高于出借日,按实际偿还之日虚拟货币价值或等值人民币还款;若币价低于出借日,则归还出借时等值USTD或人民币。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罚息。
晋某于2023年7月1日通过某网交付1个虚拟货币给常某,但常某未按期归还。经查明,晋某共使用22.82万元人民币通过某网购得1.14个虚拟货币。晋某随后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常某返还虚拟货币并赔偿逾期损失,如不能归还,则按判决生效之日币安网显示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换算比例赔偿。
法院:还币约定无效,按取得成本赔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还币约定显示晋某不承担虚拟货币价值波动的损失——以出借日或返还日币价高者为准偿还相应虚拟货币或人民币,相当于保证晋某享受虚拟货币价值波动收益。如归还等值人民币,实质上构成虚拟货币兑换,因此该返还约定无效。
合同无效后,一方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但客观上本案无法返还虚拟货币,法院对返还虚拟货币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认定常某应赔偿晋某的财产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常某赔偿晋某取得1个虚拟货币的对价人民币19.96万元,驳回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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