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查处的虚拟货币类案件明显增多。邵诗巍律师结合已判决案例与代理经验指出,相关项目名称和包装方式各不相同,但拆开来看,底层运作逻辑往往高度重复。
文章称,先判断涉案项目属于哪一种模式,是后续处理的前提,因为项目定性不同,辩护切入点也会不同。
四类常见虚拟货币传销结构
1. 伪装成“理财钱包”或“量化工具”
这类平台通常自称去中心化钱包、量化交易机器人,或数字资产增值服务平台,对外宣称具备“智能搬砖”“AI 套利”“跨链兑换”等能力,并承诺用户存入指定虚拟货币后可获得高额固定收益,月息多在 10% 到 60% 之间。
邵诗巍表示,这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所谓技术功能往往并不存在,或从未真实运行。平台维持运转依靠的是层级返利机制:鼓励用户发展下线,再按层级从下线投入中抽取返佣。高收益承诺只是拉新的工具,新用户投入的本金则被用来支撑旧用户的“收益”。
文中提到,盐城公安办理的 PlusToken 传销案是这一模式的典型案例。该案涉案金额逾 400 亿元,平台以“智能狗搬砖”为名,实际建立了 3200 余层返利层级,被认为是国内规模最大的虚拟货币传销案之一。
2. 包装成“区块链游戏”或“NFT”
第二类项目打着游戏旗号吸引用户入场,要求参与者购买游戏道具或虚拟资产,再以推广拉人作为主要获利方式。项目常以 GameFi、元宇宙、NFT 交易平台为包装,外观上可能是卡牌、农场、宠物养成等形式,但游戏体验本身很弱。
文章指出,这类项目里,参与者收益并非来自游戏内真实消费,也不是平台广告收入,而是来自后续入场者缴纳的本金。用户需要购买原生代币或 NFT 才能参与,这笔支出在法律上往往会被认定为“入门费”。项目运行依赖推广奖励推动用户自发扩散,代币价格则靠新资金维持,一旦新资金流入放缓,项目就会崩溃。
邵诗巍举例称,2020 年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区块猫”案就属于这一类型。该平台以 APP 为载体,宣称用户买卖虚拟“区块猫”可以获得高额收益,同时设置层级推广奖励,上线可从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投资收益中获利,涉案人员被判处 3 至 7 年不等。
这类案件还常出现一种情节:项目方在宣传中虚构与知名机构合作,或承诺代币将上线主流交易所,以此延长参与者持仓预期,推迟崩盘时间。
3. 虚构“质押挖矿”或“云矿机”
第三类模式以 DeFi 挖矿或云算力租赁为外观,要求用户质押虚拟货币,或购买不同等级的“云矿机”作为参与资格,并宣称收益来自链上借贷利息、流动性手续费或区块奖励。
但在实际案件中,虽然智能合约可能会自动执行,底层逻辑却是把新用户质押的资金按层级分配给上级账户,与真实挖矿并没有关系。所谓“矿机”在多数案件里只是后台的一个数字,既没有实物设备,也没有可核查的算力数据。
文中提到,成都“GUCS 麒麟矿机”案是这一模式的代表性判决。该案以矿机租赁名义设置多层级返利,主犯被判刑,核心成员也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
4. 自创“空气币”发行
第四类是项目方低成本创建代币后,通过社群营销和线下推介推广,让用户花钱买入,再继续发展他人参与。文章称,这类项目通常借助 ERC-20 等协议发行代币,代币本身往往不开源,也没有独立应用场景,币价完全由操盘方控制。
其运作逻辑是,人为拉盘制造盈利效应,推动参与者持续买入并发展下线,收益来源不是实际业务,而是下线投入的本金。一旦资金流入速度下降,操盘方就会抛售离场。
邵诗巍提到,2025 年宿迁法院审结的 CRD 虚拟币案,是近年较为典型的案例。该案中,操盘手自创代币,设置日息 1% 的静态收益和多层拉人奖励,层级深达 15 层,总用户接近 4000 人,涉案金额 3000 余万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司法实践中的几类变种
除上述四种主流模式外,文章还列出几种依托新技术包装的变种形态,并称这些形态在司法实践中也已有判决。
- 一类是山寨交易所或合约跟单平台,以合伙人制度、交易返佣名义设置层级,收益主要来自对下线及多层下线手续费的抽成,而不是平台真实经营利润。此类平台通常会以黑客攻击为由关停。
- 另一类是以“链上理财”为外观的项目,用户把主流币转入智能合约地址,合约代码却保留管理员权限,项目方可以随时提取资金。由于资金交互全程发生在链上,没有中心化服务器,侦查难度更高。
- 还有一类将层级结构包装成公链节点建设或 DAO 治理,收益与下线质押金额直接挂钩,所谓治理分红,本质上仍来自后进入者的本金,只是换了一层技术叙事。
法院认定通常围绕三个问题
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认定,文章称,无论项目外包装如何变化,法院通常都会围绕三个问题展开:是否需要缴费入场、计酬方式是否与人头数量挂钩、组织层级是否达到三级以上且人数超过 30 人。
邵诗巍表示,决定项目定性的,不是名称,也不是使用了什么技术,而是收益究竟从哪里来、奖励按什么方式计算、资金最后流向谁。
不过,文中也提到,这套认定逻辑在实践中并非完全一致。司法机关面对不熟悉的 Web3 项目模式时,有时会因为看到“存在推荐奖励”就直接认定为传销,跳过更实质性的审查,而这一部分恰恰可能成为辩护工作的发力点。
文章最后提出几个后续将继续展开的问题,包括哪些情形下虚拟货币项目不应被认定为传销犯罪、在缺乏真实消费场景时定性空间还有多大,以及当项目同时涉及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结构时,司法机关如何拆解、律师又如何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