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山东法制报报道,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比特币盗窃案近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案因被告人利用熟人信任获取钱包助记词进而实施盗窃,以及后续复杂的资金转移路径,成为青岛地区依法惩治虚拟货币犯罪的典型案例,引发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再次确认。
熟人作案:凌晨盗取助记词,107枚比特币不翼而飞
案情显示,2024年某日凌晨,受害人冯某某突然发现自己的虚拟货币钱包被异常登录,账户内的107枚比特币已被全部转走。按当日市场价计算,这批比特币总价值折合人民币2254万余元。经公安机关侦查,冯某某此前曾因操作不熟练,委托熟人张某某代为注册和管理钱包。张某某在协助注册过程中暗中记录了钱包的助记词,随后在案发当日凌晨多次尝试,成功破解钱包并转出全部比特币。
面对指控,张某某辩解称其行为是为了防止比特币被他人盗取而采取的“保护性接管”,并未意图非法占有。但检察机关通过梳理资金链路发现,这107枚比特币在极短时间内被转移到多个地址,并迅速通过线下交易兑换,最终变现为人民币66万余元。完整的销赃链条彻底揭穿了其“保护性接管”的说辞。
司法认定:比特币属于刑法“财物”,盗窃数额依销赃所得计算
在事实认定基础上,检察机关认为,比特币虽然是一种虚拟资产,但其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可被排他性支配,且在市场上可兑换为法定货币,这些特征契合了刑法中“财物”的核心要素。因此,窃取比特币的行为完全可以被评价为盗窃罪。在本案量刑中,法院没有采用案发时高达2254万元的市场价值,而是以实际销赃所得的66万余元作为盗窃数额,体现了对虚拟货币市场价格波动和追赃变现难度的司法考量。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11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作为青岛地区首例将比特币认定为盗窃罪对象的判例,明确传递出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犯罪的态度:任何虚拟货币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以技术手段窃取他人虚拟财产,同样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盗窃,必将受到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