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交易与市场部于12月17日发布了一份有关加密资产活动与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常见问答(FAQ),进一步说明现行联邦证券法如何适用于加密资产证券,以及在有限情况下,如何适用于受监管机构涉及非证券类加密资产的业务活动。文件重点覆盖了托管、净资本、交易安排、市场基础设施以及记录保存等核心议题。
聚焦经纪交易商托管与净资本要求
在资本与托管方面,SEC工作人员明确指出,经纪交易商若持有加密ETF或ETP底层资产的自营头寸,需要将这些资产纳入净资本计算。与此同时,工作人员表示,若相关资产为比特币或以太坊,不会反对经纪交易商在适用Rule 15c3-1附录B时,将其视为“易于流通”资产,从而适用针对商品的20% haircut处理方式。
FAQ同时强调,Rule 15c3-3仅适用于证券,因此非证券类加密资产并不落入该规则的核心客户保护框架之内,也不属于《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相关保障范围。SEC工作人员还重申,特殊目的经纪交易商加密托管框架仍属自愿参与,并非强制要求。
分布式账本可用于官方持有人记录
除托管问题外,文件还讨论了运营与记录保存要求。SEC工作人员表示,从其观点看,经纪交易商若开展非证券类加密资产业务,可以参照证券业务的方式,为相关活动建立并保存相同类型的账簿和记录。这意味着监管层在操作层面释放出一定灵活性,但前提仍是满足既有合规要求。
对于市场基础设施,FAQ明确,在符合保护、报告和留存等监管条件的情况下,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可以作为正式的证券持有人主档案。文件还分析了何种情况下,涉及加密资产证券服务的提供方需要注册为转让代理机构。
涉及ATS、交易所与反欺诈规则
在交易场所方面,SEC工作人员指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和另类交易系统(ATS)可在满足Regulation ATS与Regulation NMS义务的前提下,促成证券类与非证券类加密资产的配对交易。FAQ也进一步说明了Form ATS与Form ATS-N的信息披露要求,并澄清在特定情况下,ATS运营方无需进行清算机构注册。
此外,文件将此前针对Regulation M的无异议救济原则延伸至加密ETP,同时再次强调,联邦证券法中的反欺诈与反市场操纵条款依然适用于相关市场活动。值得注意的是,SEC特别说明,这份FAQ仅代表交易与市场部工作人员的观点,并非SEC正式规则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声明,但其释放的监管解释信号,仍可能对美国加密市场参与者的合规安排产生重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