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SG发布的分析文章认为,美国证监会(SEC)提出的《加密资产条例》提案(Regulation Crypto Assets,简称 Reg CA),核心作用并不是重启一轮大规模新币发行,而是给已经流通在外的大量代币提供一条可能的“毕业”路径:在满足条件后,摘掉证券身份。
SEC 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发布 Reg CA 提案,8 月 21 日刊登于《联邦公报》,公众评议期截至 10 月 20 日。该规则目前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生效。
Reg CA 的判断核心:不是 ICO 2.0,而是存量出清
文章给出的首要判断是,Reg CA 不会引发所谓的 ICO 2.0。原因在于,发新币虽然变得更容易,但最宽松的 Rule 200“初创豁免”只覆盖未来 4 年累计不超过 500 万美元的募资规模,而且同一代币只能使用一次,空投、质押奖励、治理奖励等也可能被计入额度。这一体量不足以支撑一轮新的大规模发币周期。
作者还指出,SEC 自身在文书负担评估中,并未假设新规会明显催生更多发行。SEC 预计两档发行豁免每年合计约 130 次,其中 startup 豁免 99 次、fundraising 豁免 31 次,这一估算基本是把 2024 年现有 Reg D、Reg A、Reg CF 项下与加密相关的发行数量平移到新规则中。
相比之下,Rule 400 投资合同安全港对未使用 Reg CA 发行豁免的既有项目同样开放。SEC 预计每年会有 475 家发行人只使用 Rule 400,而不走任何发行豁免,数量约为两档发行豁免总和的 3.6 倍。IOSG据此判断,SEC处理的重心更偏向存量代币的法律身份清理,而不是增量融资。
提案出台时点:白宫、SEC、CFTC 同步推进
文章将 Reg CA 放在美国近期加密监管推进节奏中观察。8 月 19 日,也就是提案发布次日,特朗普在白宫会见多家加密公司高管,出席者包括 Coinbase、Gemini、Ripple、Chainlink Labs、Kraken、Anchorage、Grayscale 和 OKX,并公开敦促国会尽快通过“公平版本”的 CLARITY Act。
同一周,CFTC 召开了第一次创新咨询委员会会议。SEC 主席 Atkins 在发布 Reg CA 的同时,也呼吁国会将 CLARITY Act 送到总统办公桌上。文章认为,这些信号放在一起,说明美国这一轮加密监管推进方式,已从等待国会立法,转向“行政先行”:白宫先定调,SEC 推规则,CFTC 补配套,国会立法在后面跟进。
市场反应也被文章列为背景信息。8 月 18 日提案发布当天,比特币价格仍在 6.4 万美元上方;8 月 19 日白宫会议后突破 7 万美元,为 5 月底以来首次;叠加财政部回购、长端收益率下行、ETF 流入等因素,当周盘中最高达到 7.76 万美元,单周涨幅约 22%,为两年多来最大单周涨幅。
Reg CA 为何出现:立法受阻后的行政替代方案
文章认为,Reg CA 并非凭空出现,而是在 CLARITY Act 推进受阻背景下形成的一条行政替代路径。
CLARITY Act 已于 2025 年 7 月通过众议院表决,2026 年 5 月通过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但一直未进入参议院全院表决。8 月 8 日,参议院提出 cloture 动议,随后休会至 9 月 13 日,错过休会前窗口。下一个关键节点是 9 月 15 日的程序性表决 motion to proceed,需要跨过 60 票门槛。文章称,如果这一关通过,2026 年内立法仍有机会;如果未通过,随着进入选举季,年内通过的难度将明显增加。截至发稿,Polymarket 对 CLARITY 年内通过的定价低于两成。
SEC 没有等待立法结果。Atkins 在 8 月 18 日声明中表示,把加密资产硬套进现有证券规则是「方枘圆凿」,结果是把投资赶到海外,也限制了对美国本土投资者的保护。他将 Reg CA 的目标概括为「最小有效剂量、最大建设自由、可持续的确定性」,并称 SEC 正在铺一条路,把创新者请回美国。
IOSG认为,Reg CA 与 CLARITY Act 试图解决的是同一个问题,但层级和覆盖范围不同。CLARITY Act 是法律,能够同时修改《证券法》和《商品交易法》,重新划分 SEC 与 CFTC 的监管边界;Reg CA 只是行政规则,无法修改法律,也覆盖不到 CFTC 监管的那一半,而且未来可能被下一届委员会推翻,或被法院撤销。覆盖面上,CLARITY Act 涉及发行、交易平台、经纪商和托管等完整市场结构,而 Reg CA 主要聚焦发行端,以及代币在什么条件下不再是证券。
规则结构:两条发行豁免、一个安全港、一条州法通道
文章称,Reg CA 拟编入《联邦法规汇编》第 17 编第 228 部分,主要由四块组成:两条发行豁免、一个投资合同安全港,以及一条排除州法适用的安排。
Rule 200:小额发行备案即开工,但只有一次机会
Rule 200 适用于小额发行。按照提案,项目方在未来 4 年内累计募资不超过 500 万美元的,只需向 EDGAR 提交 Form NOR 发行通知书即可开始销售,SEC 不做事前审查,也不要求财务报表,只要求原则性的叙述式披露,内容包括投资合同结构、代币规格、管理团队、代币经济、治理安排和风险因素等。
文章特别指出,真正关键的不是 500 万美元这个数字本身,而是若干条款细节。
- 第一,Rule 200 不要求发行人为美国实体。条文写明,发行人可以是实体、个人,或一群个人与实体。提案前言也明确,初创豁免不要求美国实体。这意味着开曼基金会、BVI 实体,甚至没有正式实体的开发者团队,理论上都可以援引这一豁免。
- 第二,受涵盖交易的范围不仅是融资。Rule 100 明文将空投,以及为网络运营、治理或安全而提供的奖励与激励纳入定义。这意味着空投、质押奖励、治理奖励都可能计入 500 万美元上限。
- 第三,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对同一或“实质近似”的加密资产,只能使用这项豁免一次。文章称,“实质近似”在 Rule 100 中并未定义,SEC 也在征求意见中询问是否应设置一个 de minimis 门槛。
文章还提醒,豁免只覆盖提交 Form NOR 之后发生的交易。提交前的任何公开沟通,都可能构成不受豁免保护的“要约”。
Rule 300:募资额度更高,但要求整体迁美
如果融资规模继续提高,则需适用 Rule 300 的“融资豁免”。该规则分为两档:Tier 1 每 12 个月可募集 2,000 万美元,Tier 2 每 12 个月可募集 7,500 万美元。两档都必须提交 Form 1-CRYPTO,并经过 SEC 资格审核后才可销售,后续还要持续披露信息。作为交换,发行人可以在正式申报前进行 testing the waters。
财务要求方面,Tier 1 需提供符合 U.S. GAAP 的财务报表,但无需审计;Tier 2 则必须审计。
文章认为,这一档真正的门槛不在额度,而在主体资格与属地要求。条文要求发行人必须是依据美国法律设立的实体,同时满足三项累计条件:过半高管或董事为美国公民或居民、超过 50% 资产位于美国、业务主要在美国管理。作者据此指出,如果离岸团队希望通过这一档在美国向公众融资,仅在特拉华设立一个子公司并不够,实际上接近整体迁美。
投资者限制也更严格。两档都要求非合格投资者的购买金额,不得超过其年收入或净资产中较高者的 10%,且没有 Reg A 中“已上市证券可豁免”的例外。文章举例称,若一名散户年收入为 20 万美元、净资产为 50 万美元,则单笔最高投资额为 5 万美元。
不过,作者也指出,这一 10% 限制在链上环境中很难真正监管。发行人可以依赖购买人的自我陈述,只要销售时不知道陈述失实即可;但发行人通常无法核验收入与净资产,也无法把同一人在多个钱包下的申购金额汇总,更无法掌握其在其他发行人处的购买情况。
文章还提到,a16z 和 Coinbase 在提交给 SEC 加密工作组的书面意见中,曾主动要求对开发团队及其关联方为自身账户出售代币加以限制。Coinbase 的原话是,应当「限制开发团队及关联方为自身账户出售代币,直至网络或协议已充分去中心化」,理由是要确保发行人、开发团队和关联人仍保有完成项目的持续经济激励。SEC 在正文中承认这一风险存在,但最终选择以披露义务应对,而未设置持有期限制。
Rule 400:代币何时不再是证券
文章将 Rule 400 视为 Reg CA 分量最重的部分,因为它直接处理代币什么时候不再属于证券。
按照提案,满足两个条件后,相关投资合同将被视为不复存在:一是发行人已经完成,或永久停止,在该投资合同项下承诺的全部核心管理工作,且不再作出新的承诺;二是向 SEC 提交 Form TR 转型报告。完成后,附着其上的加密资产,就《证券法》和《交易法》的证券定义而言,不再是证券。
这意味着什么?文章列举了几项后果:其后代币的发行与转让不再需要寻找豁免或注册;交易该代币的平台,不会仅因该代币而必须注册为证券交易所或经纪商;持有该代币的机构不再受证券托管规则束缚;发行人也不再承担《证券法》《交易法》项下的持续披露义务。
但提案同时保留了其他监管约束。联邦证券法中的反欺诈条款仍然适用,商品监管、州法反欺诈与消费者保护规则也不受影响。文章强调,安全港不是许可证,它仅在发行人确实满足条件的范围内适用,SEC 仍可质疑其是否真正满足条件。
文中举例称,若一个项目在 2021 年通过 Reg D 506(c) 私募发行代币,白皮书承诺了主网上线、客户端开源、治理交给 DAO 三件事,待三件事全部完成后提交 Form TR,并说明不再作出新的核心管理承诺,则该代币可被视为不再属于证券。
提案还明确写到,当关联网络达到“功能性”后,为保障、维护、改进、增强该网络而进行的服务,包括资助开发项目,不构成核心管理工作。文章认为,这一表述在实质上否定了 2018 年至 2024 年期间“基金会持续开发即持续管理努力”的核心执法逻辑。
IOSG据此对主流代币做了粗略分类:一类是原本就不需要依赖这条规则的,如 BTC、ETH,在监管实践中已不按证券处理;一类是较典型的“毕业候选”,即早年通过明确代币销售完成融资,白皮书承诺的主网与核心功能已经交付,且目前仍有基金会或实体可签字,文中列举了 DOT、FIL、SOL、NEAR、AVAX,但特别注明这不代表它们已经获得监管定性;第三类则难以适用,如 Ripple 仍持续运营并不断作出承诺,“永久停止核心管理努力”这一条件对其无实质意义;代币化证券和 RWA 因挂钩代币之外的资产,也被排除在规则之外。
对于 UNI、AAVE 这类治理代币,文章认为问题不在分发端,而在“谁有资格代表发行人签字”。如果协议已交由 DAO 治理,签署 Form TR 本身就是一个治理难题。
Rule 500:州法豁免最关键,也最可能被削弱
文章指出,Rule 500 处理的是美国各州“蓝天法”的适用问题,也是目前最难被现有豁免替代的一块。
美国证券监管实行联邦与州双轨并行。一笔发行即便满足 SEC 层面的要求,也不意味着可以直接在所有州销售,理论上仍需在每个有投资者的州分别处理注册或豁免。联邦法通过“covered security”概念,为特定证券排除了州层面的注册与资格要求。
Rule 500 的设计路径是重新定义“合格购买人”。凡按 Reg CA 发售的对象,以及由发行人、承销商、自营商以外的任何人参与的受涵盖投资合同交易对象,都被视为合格购买人。由此取得的就是 covered security,各州的注册和资格要求将被排除适用。
文章进一步解释,这意味着一枚按照 Reg CA 发行的代币,在 Coinbase 上由 A 卖给 B,如果 A 既不是发行人,也不是承销商或自营商,这笔交易原则上也不需要逐州申请注册或豁免。作者认为,现有豁免中没有任何一项能提供类似效果。
但这个豁免并非永久稳定。其前提是发行人持续提交定期报告,且临时报告不计入这一判断;一旦报告中断,豁免即停止,待补正后才能恢复。文章称,这会给二级市场参与者带来一种新的动态合规风险:投资者手中的代币今天可能享有州法豁免,明天则可能失去,而持有人甚至未必及时知晓。
作者同时判断,Rule 500 本身也最容易在征求意见与后续定稿中遭遇反弹,因为它直接削弱州证券监管机构的管辖权。SEC 在征求意见中也主动提出,是否应为“合格购买人”设置收入、净资产或投资资产门槛,以及二级市场交易是否应被纳入。
与现有豁免相比,Reg CA 新在哪里
IOSG认为,过去 90 年,美国企业面向公众募资只有两扇门:一是注册,提交 S-1,接受审核并承担持续披露责任;二是使用各种豁免,但需要在投资者范围、锁定期、审核要求等方面接受约束。Reg CA 的变化在于,它第一次只针对加密资产,试图把这条束缚发行端的“缰绳”剪断。
文章将这种变化概括为三点。
- 第一,新增了一条此前不存在的小额融资通道。500 万美元以下,备案即可启动,无需事前审查,无需财务报表,可以公开营销,面向所有投资者,且代币取得后可转让。
- 第二,首次把排除州法适用的安排延伸到二级市场。此前豁免通常只覆盖发行人初次出售那一笔,之后每次转手仍可能面对州法要求。
- 第三,也是最根本的一点,证券身份第一次有了终点。股票、Reg A 股份、Reg CF 份额、Reg D 限制性证券,无论持有多久,本质上始终是证券;而 Reg CA 项下代币在满足 Rule 400 并提交 Form TR 后,有机会不再是证券。
谁是真正受益方:存量代币、美国机构、专业服务商
文章认为,市场默认受益方是准备发新币的项目方,但这一判断并不准确。
第一类真正受益方是存量代币及其背后的老项目。文中引用 CoinMarketCap 口径称,2013 年至 2024 年全球上线交易的加密资产约有 9,746 个,不含已退市项目,且 SEC 也提示这一数字可能偏低;而 2016 年至 2024 年间,在美国通过现有豁免完成加密发行的发行人仅有 636 家。作者据此指出,绝大多数代币的法律身份从未经过正式程序确认或否认,长期停留在不明确状态。Rule 400 首次给这批代币提供了一个行政程序意义上的出口。
第二类受益方是持有存量代币的美国机构。文章称,代币是否可能被视为证券,对散户可能只是法律标签,但对机构则直接影响能不能买、怎么托管、审计如何分类、基金是否会触及《投资公司法》约束。Rule 400 将这一问题转化为一个可查证事实:发行人是否已经提交 Form TR,在 EDGAR 上可以查询。文章还提到,现货 ETP 从 BTC、ETH 延伸到 SOL、XRP,每一只产品的前提之一,都是标的资产不被当作证券;Rule 400 等于为其他代币补上一块必要拼图,尽管它仍不是充分条件,后续还需要受监管期货市场、足够深的现货流动性以及交易所配合。
第三类受益方是律所、合规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商。文章认为,在岸主体重组、承诺文本审计、Form TR 分析撰写都会形成真实需求,但这些需求低频、一次性,并且与现有专业服务高度重叠,未必会发展成独立的创业赛道。
哪些对象并未真正“接住”利好
文章列出三类被市场高估的潜在受益方。
1. 想靠新币发行重启美国一级市场的项目方
在作者看来,Reg CA 下发币确实更容易,但最宽松路径只覆盖 500 万美元以下、4 年累计且只能使用一次。2024 年在这一量级的加密发行仅有 99 笔。若要募集更多资金,就必须进入 Rule 300 融资豁免,接受美国实体、本土高管和资产要求,以及持续报告义务。文章认为,现有规则不足以支撑 ICO 2.0 的叙事。
2. DAO 与已将决策权交给社区的协议
文中指出,市场容易以为治理代币终于能合规发行,但细读规则会发现,它隐含一个前提:必须存在一个可识别、可签字、可承担责任的发行人。Rule 200 虽允许一群个人或实体作为发行人,但要求这一群体中的每个成员都要在 Form NOR 和 Form TR 上签字并作出认证,而且每个成员都要满足全部合规要求,包括 Rule 104 的不良行为人筛查。
对于当初对投资者作出过承诺、如今治理权已分散到大量持币人手中的项目,这正是最难的一环:它们可能需要通过 Rule 400“毕业”,却很难找到一组可以代表全体承担责任并签字的人。
3. 想做 RWA 和代币化证券的机构
文章称,这类误解最为彻底。Reg CA 从定义上就将代币化证券排除在外。Rule 100 对受涵盖投资合同设定的三个条件之一,就是相关加密资产本身不得是证券。代币化美股、代币化国债、代币化基金份额,因代币本身就是证券,不在 Reg CA 的适用范围内。提案也明确表示,digital securities 更适合注册发行,本次规则不会改写注册制度。
另一面:谁要承担不确定性
IOSG同时指出,Reg CA 也会把不确定性转移给另外几类参与者。
第一类是二级市场参与者。提案并未处理交易场所、经纪商、托管和清算等配套问题,而 Rule 500 对州法豁免的维持,又依赖发行人持续提交定期报告。做市商和交易场所面对的是一种自身难以完全核实的动态合规状态。
第二类是押注“法律确定性”的投资者。文章提醒,Reg CA 只能约束 SEC 的行政层面,无法约束法院。即便发行人满足 Rule 400,也仍可能因为 §12(a)(1) 面临诉讼:如果法院认定所售仍是证券,且发行既未注册也没有有效豁免,买方可以要求退款并附带利息,而无需证明欺诈或过错。作者将其比作一张“不问理由的退货凭证”。
第三类是早年承诺写得很模糊的存量项目。文章认为,模糊承诺在早期或许有助于主张“不构成证券”,但如果这一解释路径失效,Rule 400 又要求按当初承诺逐项验收,那么没有明确路线图和可验证清单的项目,反而很难证明自己已经完成承诺,从而卡在“毕业线”前。
三个可能改变结论的变量
尽管文章整体判断“存量出清优于 ICO 2.0”,但也列出三个可能推翻这一结论的条件。
- 第一,终稿若大幅放宽发行端,例如显著提高 500 万美元的初创豁免额度、取消一次性使用限制,或删除融资豁免中美国属地要求中的任一关键约束,那么增量发行的经济性会明显变化。
- 第二,若 CLARITY Act 在年内通过,法定安全港取代 Rule 400,分析框架就需要转向 CLARITY Act 文本重新评估。
- 第三,若 Rule 500 在终稿中被删除,代币即便摘掉联邦证券身份,二级流通仍需逐州适用蓝天法,存量出清的法律意义会大于经济意义。
项目方的合规重构:重心从发行时点转向履约过程
文章在最后一部分从项目方和投资人的操作层面,讨论 Reg CA 可能带来的结构性变化。作者指出,对多数项目而言,Reg CA 的关键不只是融资额度,而是把合规审查前置到结构设计阶段,并把发币后的公开承诺与履约情况纳入长期追溯体系。
融资协议拆分:不再采用“股权+代币”打包
根据 Rule 100,合规代币投资合同不得挂钩任何其他资产,包括股权及其他衍生权益。文章因此判断,行业内常见的“股权 + 代币权证”或 SAFT 与股权放在同一投资文件中的模式,在 Reg CA 框架下将直接失去合规发行资格。若项目未来计划使用 Reg CA 发行,就需要在种子轮和 A 轮阶段完成法务结构拆分。
白皮书承诺将成为未来毕业验收标准
Rule 103 要求披露核心管理努力,而这些披露会成为日后依据 Rule 400 提交 Form TR 时,证明“承诺已完成或永久停止”的举证基础。作者认为,这是一项不可逆的结构决策:白皮书表述过于模糊,可能在早期更容易避免证券定性,但后期因为缺乏明确验收标准,反而难以“毕业”;表述足够明确,则有利于未来安全港举证。
主体注册地要与目标用户和发行路径匹配
文章指出,Rule 300 面向美国散户的公开发行路径,强制要求美国本土实体、高管与资产;而 Rule 200 初创豁免与 Reg D 506(c) 私募路径则没有本土实体限制。因此,如果项目增长高度依赖美国散户市场,就应在早期完成主体在岸化;如果主要走 Reg D 506(c) 并预留未来 Rule 400 的可能,传统离岸基金会结构仍可使用。
功能性交付比“去中心化姿态”更关键
Reg CA 明确规定,网络或应用达到功能性后,维护、更新和资助行为不构成核心管理努力,但同时要求发行人不得再作出新的承诺。文章据此认为,真正的风险窗口在功能性实现之前;在那之后,风险转为新增承诺是否会让合规“重新计时”。因此,项目在功能性实现前需要集中管理所有对外承诺,避免在社交媒体、AMA 等场景中不断扩充路线图;功能性实现后,则应建立新承诺发布审核机制,并归档履约凭证,为未来提交 Form TR 留存证据。
投资人视角:赛道偏好、估值方法与投后管理都要重写
从投资人角度,文章认为 Reg CA 会先改变赛道偏好。Rule 400 要求“承诺的核心管理努力已完成或永久停止”,这天然更偏向那些承诺可以终结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如一条链上线、一个协议部署完成,可能更容易满足这一条件;而消费级应用或需要持续迭代的平台,因为商业逻辑本身要求不断作出新承诺,可能更难毕业。
第二个变化在估值。作者认为,代币未来能否“去证券化”,将成为一个可以纳入估值模型的新变量。在相同 FDV 下,具备毕业可能与不具备毕业可能的项目,理论上应存在价差。相应地,投资条款中也可能出现“毕业条款”,要求项目方在功能上线后归档履约证据,并对新增路线图承诺设定内部审批。
第三个变化在尽调对象。过去投资人更关注代码、团队与去中心化程度,之后则要看“承诺档案”,包括白皮书历次版本、推特、AMA、Discord 公告等。文章的表述是,在 Rule 400 框架下,项目方说过的每一句话,都可能变成资产负债表上的一项负债。
对于已投项目,作者建议投资人按照 Rule 400 条件对存量项目进行分档评估,重点核查公开承诺的履约完成度与产品上线状态,而不是单纯看去中心化程度或团队是否退出;同时要控制项目方在功能上线后的公开表述,避免新增路线图承诺导致合规重新计时,并推动已上线项目对履约过程进行公开归档,为未来提交 Form TR 提前准备证据。
结论:Reg CA 更像一座桥,不是终点
文章最后认为,Reg CA 作为行政规则,无法替代法律,也无法处理 CFTC 一侧的监管问题。它更像是在立法僵局中先搭起的一座桥,而不是完整终局。
按作者判断,Reg CA 最终落地的概率不低,因为目前 SEC 三名在任委员 Atkins、Peirce、Uyeda 全部公开支持,白宫也已背书,主席还将其视为任期内的标志性项目。但由于还要经过公众评议和国会审查,尤其是 Rule 500 涉及州监管权,正式规则最快也要到 2027 年才可能出台,而且内容大概率比当前版本更窄。
在此之前,市场若把 Reg CA 理解为“发币牛市开关”,可能会错过提案真正处理的问题。按 IOSG 的概括,旧标准问的是谁能发币,新标准问的是谁能毕业:不再主要看去中心化程度,而是看当初承诺了什么、是否能够验证地完成,以及网络是否已经具备功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