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函释:虚拟资产与稳定币免营业税
台湾财政部近日发布函释,明确营业人销售依《虚拟资产服务法》定义的虚拟资产与稳定币,不课征营业税。财政部说明,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资产与稳定币,性质上属于支付工具或储蓄保值等投资工具,不具消费性质,其移转并非营业税的课税范围。财政部指出,这一处理与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南韩、印尼等多国的国际实务一致。
交易手续费仍须课税,NFT不适用
不过,免税范围仅限虚拟资产与稳定币本身的销售与移转。虚拟资产交易所收取的服务费、手续费,仍属营业税课税范围。此外,NFT(非同质化代币)不在这次免税之列,销售时仍须课征营业税。财政部也提醒,若营业人先前有应课而未报的情形,在被检举或调查前主动补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可望免于处罚。
这项函释替台湾加密产业长期存在的营业税疑义,提供了较明确的依据。关于台湾加密的整体税务与法规框架,链新闻先前整理过相关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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