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加密资产转账的实名溯源要求拟再收紧。金管会于 8 月 13 日预告修订「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第七、十四、十八条草案,重点是把虚拟资产移转的旅行规则写得更明确,并对接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今年 6 月修正后的第十六项建议。预告期至 9 月 14 日,外界可向金管会陈述意见。
以新台币 3 万元为分界
修正后的第七条,将转出方虚拟资产服务商(VASP)应搜集的信息分成两级。
当单笔移转价值未逾新台币 3 万元时,只需取得转出人与接收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转出与接收的钱包信息。若单笔移转价值逾新台币 3 万元,则必须附上更完整的身份资料。
其中,转出人如果是自然人,须提供出生日期与住所地地址;如果是法人,则须提供官方识别编号与设立登记地地址。接收人如果是自然人,须提供住所地的国家与城市名称;如果是法人,则须提供官方识别编号与设立登记地的国家、城市名称。
草案也明确,VASP 若无法依规定取得并传递这些信息,不得执行该笔移转。
接收方新增核对义务
这次修法也强化了接收端责任。参酌 FATF 第十六项建议注释,草案新增规定:当移转价值逾新台币 3 万元时,担任接收方的 VASP 应就自己持有的信息,与转出方提供的接收人姓名或名称、钱包信息进行核对。
如果核对过程中发现异常,业者须备有以风险为基础的政策与程序,用以判断何时执行、拒绝或暂停移转,并进行适当的后续追踪。
相关信息也须依规定保存;若权责机关要求提供,业者必须确保能够迅速交付。
适用范围与时程由公会订定后报核
草案没有直接写定旅行规则细部适用时间。金管会表示,考虑到信息传递机制、消息格式标准化与跨境系统对接都需要建置期,因此新增授权,由中华民国虚拟通货商业同业公会订定第七条第一至第三项的适用范围与期程,再报金管会核定,以保留实务运作弹性。
第十四条仅配合第七条做文字调整,第十八条则增订本次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仍处草案预告阶段
按草案内容,这轮修法延续了台湾自 6 月三读「虚拟资产服务法」以来,加快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的方向。不过目前仍处于草案预告阶段,最终条文内容与实际上路时程,仍以金管会后续正式发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