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方法院审结一起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一名陈姓小学美术老师主张,自己在 2017 年委托昔日学生游男协助开户、代为操作虚拟货币,前后汇入 782 万 6,000 元买入以太币、比特币、比特币现金与瑞波币,最终亏损后提告,向对方求偿 700 万元。不过法院认定,本案无法证明游男涉有诈欺,且双方早已在 2024 年 6 月完成和解,判陈师败诉,全案驳回,连同假执行声请一并不准。
2017 年分 11 笔汇款,投入金额达 782.6 万元
根据判决书还原,陈师自 2017 年 5 月 10 日至 12 月 26 日,分 11 笔将资金汇入游男账户,用于买进以太币、比特币、比特币现金和瑞波币,单笔最大两笔各为 200 万元。当时正值台湾加密货币投资热度较高的阶段,以太币与比特币年内上涨明显,陈师账户一度出现超过 100 万元的账面获利。
不过,游男当时曾发讯息提醒陈师:“老师,你的资金什么时候要撤出,这么多钱放在高风险的投机商品,我每天压力都很大,目前获利已超过 100 万。”陈师则以“资产上亿再收手”回应,没有选择离场。法院后续审理时,这段对话也成为判断双方关系与风险认知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院:账户权限仍在老师手上,难认定遭诱骗操作
判决书还引用双方对话内容,显示行情反转后,陈师曾频繁下单追价,并在讯息中提到“主力骗线,手脚做得很像,我因为心里焦急,轻易地上当”、“比来比去还是不动最赚”,还传过“XX请你接棒(代操)”、“把我的权限关掉”等内容。
法院据此认定,这些讯息反而显示账户操作权限一直掌握在陈师手中,盘中进出属于其本人决策,并非完全交由游男控制。法官也指出,卷内资料看不出游男有拖延开户,或以不实信息诱使陈师投入资金。
昔日学生为处理剩余 0.9 枚 BTC,曾分期支付 270 万元
案件中另一项争议,来自 Bittrex 交易所账户后来因异常交易遭锁定,账户内剩下约 0.9 枚比特币。陈师要求游男按历史最高价、每枚 7.2 万美元回购并返还本金;游男则主张,当时这部分资产市值约为 170 万元。
报道内容显示,游男后来仍分期支付 270 万元,将陈师套牢的这 0.9 枚比特币接下。原本看似告一段落,但陈师之后仍继续追讨损失。
2024 年先签 700 万还款协议,后又以 5 万元和解结清
游男在 2024 年 6 月 1 日曾签下一份还款协议书,承诺在 5 年内按月清偿 700 万元。但同年 6 月 24 日,双方在游男父母协调下另行达成和解,约定原 700 万元还款协议作废,改以 5 万元折抵。
判决记载的和解文件写道:“兹游(男)原承诺归还陈(师)投资游(男)柒佰万损失,考量当事人还款能力与意愿,今双方立约协议,议定柒佰万还款协议以五万元折抵,原还款柒佰万协议书作废,(陈师)本人也不再追究,两造结清。”该过程并有录像存证。
尽管如此,陈师后来仍持已作废的 700 万元协议提告,并主张自己是在对方家人以“会走上绝路”的说法影响下,才签署和解,要求依民法撤销。
法院认定无诈欺,投资风险应由本人承担
法院未采纳陈师说法。承审法官指出,主张遭诈欺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但陈师提出的录音与对话截图,只能显示其在投资失利后持续质疑游男,无法证明对方有诈术行为,也无法证明游男提供了不实信息。
相反地,卷内资料显示,游男不但没有保证获利,还曾多次提醒风险、建议撤资,因此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诈欺故意。法官并指出,陈师身为教师,属于具有相当智识能力的成年人,“正常智识之人应理解投资本即蕴藏风险,尤其高获利伴随高风险,并无稳赚之理”,投资报酬不如预期的风险,本应由投资人自己承担。
至于 700 万元求偿部分,法院认定双方已于 2024 年 6 月完成和解,原债务已因和解而消灭;陈师也未能证明和解本身系因受诈欺而成立,因此无法再依据原协议继续请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其全部败诉。
判决聚焦两点:没有诈欺证据,和解已使债务消灭
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法院同时否定了两项主张:其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游男利用师生关系诈欺陈师投资;其二,双方已经在 2024 年 6 月以 5 万元折抵 700 万元并写明“两造结清”,原本争议债务已归于消灭。
就本案判决结果来看,在未签订委任契约、未约定报酬,且协助操作一方未保证获利、投资人本人又保有账户权限的情况下,投资亏损并不当然构成诈欺责任。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陈师对昔日学生提出的 700 万元求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