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91 年,一起摆在英格兰法官面前的案件提出了一个今天看上去并不难回答的问题:如果一项技术早已在海外被使用,申请人也不是最早把它创造出来的人,他还能不能被视为“发明人”?
按今天更常见的专利观念,这个问题似乎很快就能得出否定答案。但当时英国法院追问的不是“世界上是否已经有人会了”,而是另一件事:英格兰会不会?答案是否定的。于是,同一项技术在法律上出现了两种身份:在海外,它已经是旧技术;在英格兰,它仍可能是新的。
1691 年判例如何理解“发明人”
后世保存下来的 Edgeberry v Stephens 规则表达得很直接:即使一种技术此前已经在“beyond sea”——也就是海外——被人使用,只要它在英格兰仍属新的,就仍然可以取得专利。文章指出,这一判断的依据来自 1624 年《垄断法》中的措辞:new manufactures within this realm,也就是“这个王国内的新制造”。
英国枢密院后来回顾这段制度史时,再次确认“invention by importation”长期是英国法的一部分。判例还进一步指出,一个人究竟是自己研究出这项技术,还是在出国旅行时从外国学来,在这里“是同一回事”。
也正因为如此,文中提出“发明人可以不是发明人”这一说法。它要表达的并不是法律允许毫无关系的人冒充技术创造者,而是说在历史语境里,“inventor”曾经不仅指世界范围内最早创造某项技术的人,也可能包括第一次把国外已有技术引入本国的人。
技术最初常常是跟着人一起流动的
文章把这条法律思路往前追溯到了 1331 年。那一年,英王爱德华三世向来自佛兰德的织工 John Kempe 提供保护。作者指出,当时当然还没有今天意义上的英国专利制度,王室也不是在确认 Kempe 对某项发明享有现代意义上的产权。英国真正想做的,是让掌握更成熟制造技能的外国工匠进入本国。
Ronan Deazley 对 1624 年《垄断法》制度背景的研究显示,英国很早就通过王室特权鼓励外国工匠定居。文中列举称,织工来自佛兰德,钟表工来自 Delft,采矿、金属加工、铸币、火炮和火药制造等行业也都曾从外国技能输入中受益。
文章提醒,这些安排不能统统称作“专利”。它们首先属于另一段制度史:一个国家如何获得自己原本没有的技能和制造能力。在那个时代,大量技术并不能轻易脱离掌握它的人而独立存在。怎么织、怎么染、材料变化后怎么调整、机器发出的声音代表哪里出了问题,这些知识大量附着在工匠的手、眼睛和经验里。
在知识主要附着于人的时代,引进技术,首先就意味着引进掌握技术的人。作者同时强调,这只是对早期技术迁移机制的解释性概括,并不意味着 1331 年的保护文书已经等同于现代专利。
1614 年判例区分了两类垄断
1614 年的 Clothworkers of Ipswich,在表面上与“伟大发明”并没有直接关联。案件起因是伊普斯威奇一个行业组织规定,想从事裁缝等相关职业的人,必须完成 7 年学徒训练,并获得他们认可。后来,一名没有按其要求取得资格的人继续经营这一生意,行业组织于是起诉并要求其支付罚款。
案件提交英国王座法庭后,核心问题变得非常具体:一个行业组织到底有没有权力决定谁能靠这门手艺谋生?法院给出的回答是否定的。根据判例记载,法院认为行会可以制定行业管理规则,但不能借此制造垄断,也不能拿走臣民从事自由贸易的权利,最终判决支持了被告。
如果到这里为止,这起案件只是英国反行会垄断历史中的一个案例。但文章指出,法官随后提出了一个重要例外:如果有人带进来的不是大家本来都会做的生意,而是一种“new invention and a new trade”——新的发明和新的行业,而且他为此承担风险、投入自己的财产和资本,而本国在当时还不知道如何从事这项活动,也缺少相应知识与技能,那么国王可以允许这个人在一段时间内独占这门行业,作为对成本和努力的补偿。
不过,这种排他并不是永久的。法院同时说明,等专利到期、这门行业已经变得普遍、其他人也学会以后,就没有理由继续禁止他们从事这一行业。
文章把这种制度逻辑概括为:排他权不是终点,而是一座临时的桥。桥的一端,是社会“还不会”;另一端,则是这种技能逐步成为本地生产能力。作者也补充指出,这只是对判例机制的压缩表述,并非 17 世纪法官的原始术语。真实制度运行并不会如此整齐,特权可能被滥用,政治关系可能影响授予,既得利益也可能借助垄断获益。
但至少在 1614 年,这一判例清楚地区分了两件事:一类是把大家原来都会做的事圈起来,不让别人做;另一类则是把大家原来不会的事情带进王国。不是所有垄断都被同等对待。
1624 年《垄断法》为何在反垄断中保留专利例外
1624 年,英格兰议会通过《垄断法》。文章特别指出,这部法律的名字本身就很说明问题。它不是《发明人保护法》,也不是《创新促进法》,它针对的是已经累积多年的政治和经济问题:王室授予的垄断过多。
在伊丽莎白一世和詹姆斯一世时期,王室特权既被用来推动产业,也被用于增加收入和奖赏宠臣。由此产生的滥用和反弹,最终推动议会不断限制王室垄断。Deazley 指出,1624 年的法律并没有立刻终结垄断问题,也不宜被简单描述成现代专利制度的起点;更贴切的理解是,它把普通法法院此前逐步形成的限制写入成文法。
文章把《垄断法》保留下来的专利例外概括为几个要点:
- 原则上,大量垄断被宣布违法;
- 例外对象是“本王国内的新制造”;
- 权利人是 true and first inventor;
- 未来授予的期限最长为 14 年;
- 相关特权不得抬高国内商品价格、不得损害贸易,也不得造成一般性的公共不便。
作者进一步指出,《垄断法》的原始羊皮纸文本中,的确写有“new manufacture within this Realme”和“true and first inventer”,并附带 14 年期限及公共利益限制。
由此,一个比“英国专利法从何时开始”更有意思的问题出现了:一部反对垄断的法律,为什么偏偏保留了一类垄断?文章给出的解释是,英国试图区分两种排他:一种排他只是把社会原本就有的自由拿走,原本人人都可以做的事情,现在突然只有一人可以做;另一种排他则声称,它为社会带来了一种过去没有的新制造。
前一种是在既有市场里制造特权,后一种在理论上则可能为社会增加一种原来没有的能力。换句话说,英国是在反对垄断的过程中,试图找到一种可以被暂时容忍的垄断。围绕专利的核心问题,也从很早开始就存在:这项排他给社会带来的东西,是否足以抵消排他的代价。
“true and first inventor”在当时未必是“世界第一”
文章随后回到开头的 1691 年问题。1624 年《垄断法》里写有 true and first inventor。今天读到这里,人们很容易自动把它理解成“世界上真正、最早创造这项技术的人”。但作者提醒,法律前面还有几个词:within this Realm,也就是“在这个王国内”。
几十年后,Edgeberry v Stephens 把这种地域尺度说得更清楚。后来的英国枢密院在引用该案时概括称,如果一项发明“在英格兰是新的”,那么即使技术此前已经在海外实践过,它仍可能落入法令的范围;无论这项知识是通过旅行学来,还是通过研究获得,“是同一回事”。
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first”未必指全球第一,也可能指英国第一;“inventor”也不完全等于今天常说的知识最初创造者,还可能包括第一次把这种制造能力引入英国的人。
因此,标题中“发明人可以不是发明人”的真正含义,不是让与技术无关的人假冒发明者,而是说明“发明人”这一法律身份在历史上曾有过与今天不同的边界。
一台旧机器跨过海峡,为什么会变“新”
文章举了一个简单的假设:一台机器已经在荷兰使用了 10 年,后来它被装上船,越过英吉利海峡,来到英国。机器的结构没有变化,原理没有变化,使用方法也没有变化。从技术本身看,它当然没有突然变得更“年轻”。
那它究竟是旧的还是新的?作者给出的回答是:如果从全世界已经拥有的知识来衡量,它是旧的;如果从 17 世纪英国已经拥有的生产能力来衡量,它仍可能是新的。变化的不是机器,而是法律选择了从哪里观察它。
也就是说,所谓“新”,取决于从哪里看。现代主流专利制度通常以更广泛的现有技术范围来判断新颖性,而早期英国长期采用的是一种“local novelty”的逻辑:本地没有,即使外国已经公开,也不当然妨碍本地专利。
英国枢密院在 2014 年回顾这段制度史时明确指出,“invention by importation”一直是英国法的一个特征,直到 1977 年《专利法》生效后才退出。
文中进一步总结,不同的判断尺度,会把权利交给不同的人:如果把重点放在“世界第一次产生”,法律寻找的就是原创者;如果把重点放在“本国第一次获得”,那么技术引入者也可能成为 inventor。法律选择的,不只是把权利给谁,也是在选择从哪里判断“新”。
从 1331 到 1691 的制度线索
把这段跨越 300 多年的历史放在一起,文章梳理出一条较清晰的线索:
- 1331 年,英国先尝试把掌握技能的外国工匠留下;
- 1614 年,法院提出,如果一个人把一种新的发明和新的行业带进王国,而当地社会还不会,可以暂时允许其享有排他;
- 1624 年,议会一边否定大量垄断,一边为“英国境内的新制造”保留最长 14 年的例外;
- 1691 年,判例把这套逻辑进一步说清:外国已经有了,并不等于英国已经有了。
但作者也明确表示,这些历史材料不能被继续压缩成“进口专利造就了英国工业革命”这样的结论,因为没有这样的证据。英国早期专利体系远不是一台设计精密的技术引进机器。申请存在成本,特权可能被滥用,政治关系可能影响制度运行;而一种技术进入英国之后,也并不会因为拿到一张专利证书就自动被整个社会掌握。
文章写道,后续仍然需要有人建厂、有人雇工、有人做学徒、有人模仿、有人失败,也有人离开一间工场,把经验带到下一间工场。专利只是这条长链中的一个工具。
即便如此,1691 年那条规则仍然留下了一个今天看来已经十分陌生的事实:技术并不会因为跨过海峡来到英国就改变自身,机器还是那台机器,方法也还是那个方法;真正改变的是法律观察它的位置。对世界而言,它可能早就旧了;对英国而言,它仍然可以是新的。早期专利保护的,有时不是知识第一次产生,而是知识第一次到达。
文中列出的史料与研究来源
文章最后列出几组史料与延伸阅读,用来支撑上述论述:
- 关于 1691 年 Edgeberry v Stephens 规则以及“invention by importation”,文中提到英国枢密院 2014 年在 Pfizer Limited v Medimpex Jamaica Limited 判决第 10—11 段及后续讨论中,引用了 1614 年 Clothworkers of Ipswich 和 1691 年 Edgeberry v Stephens,并明确说明英国法长期采用本地新颖性和进口发明传统。
- 关于 1331 年 John Kempe 以及 1624 年制度背景,文章援引 Ronan Deazley 的《Commentary on 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 1624》,称该研究把 John Kempe 的保护文书、外国工匠输入、都铎时期垄断政策以及《垄断法》的形成放在同一制度背景下讨论。
- 关于 1614 年 Clothworkers of Ipswich,文中提到 Godbolt Reports 252, 78 ER 147,称判例明确记载了自由贸易原则与“把新的发明和新的行业带进王国”后的暂时排他例外。
- 关于 1624 年《垄断法》原始文本,文章提到 UK Parliamentary Archives 的羊皮纸副本转录,保存于 Primary Sources on Copyright,其中第 6 条包含“new manufacture within this Realme”“true and first inventer”、14 年期限以及公共利益限制。
文中还把论证依据分成三层:A 层是 1624 年《垄断法》原始文本,直接确认“本王国内的新制造”“真正和最初的发明人”、14 年期限和公共利益限制;B 层是 1614 年判例、1691 年规则的后世权威引用,以及关于 John Kempe 和王室产业政策的法律史研究;C 层则是作者基于前两层证据提出的解释性概括,例如“临时的桥”“所谓‘新’,也取决于从哪里看”“第一次到达”等表述。
最后,作者再次说明,标题“发明人可以不是发明人”强调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概念与今天不同,并不是说英国法允许与技术无关的人冒充发明人。1624 年法条本身并没有直接写明“外国技术引入者就是发明人”,这一含义来自此前普通法背景以及 1691 年以后逐步明确的判例传统。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知产力」(ID:zhichanli),作者为普翔/小详A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