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检理论文章建议建立链上数据鉴真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机制

中国最高检理论文章建议建立链上数据鉴真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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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Editor
2026-07-13 12:30:50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7月12日刊发理论研究文章,围绕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刑法规制提出新建议。文章称,当前司法实践主要面临行为定性、犯罪查证和追赃挽损三重困境,并提出确立“区块链数据自我鉴真”规则、对使用混币器等情形推定主观明知,以及建设国家级虚拟货币托管与处置平台和跨国“司法协作链”。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虚拟货币洗钱混币器链上数据司法协作链涉案资产处置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理论研究”栏目于 2026 年 7 月 12 日刊发专文《体系化破解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刑法规制困境》,对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司法治理提出一套系统性建议。文章由湘潭市检察院与湘潭大学法学专家团队撰写,聚焦当前中国打击相关犯罪时面临的定性、查证与追赃三项难题。

中国最高检理论文章建议建立链上数据鉴真与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机制 2

定性争议集中在洗钱罪与“掩隐罪”适用

文章指出,现行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洗钱行为在定性上存在错配。根据《刑法》第 191 条,洗钱罪适用于七大类特定上游犯罪;而大量利用虚拟货币清洗非七类犯罪所得的案件,只能适用《刑法》第 312 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即文中所称“掩隐罪”。文章认为,这使“掩隐罪”出现“口袋化”倾向。

针对这一问题,文章建议侦查机关落实“一案双查”机制,主动出具资金流向分析报告;检察机关则重点审查资金转移的实质目的。对于独立的加密货币“漂白”行为,文中建议追加洗钱罪指控,并通过优化检察考核体系,提高洗钱犯罪的独立成案率。

建议确立“区块链数据自我鉴真”规则

在犯罪查证环节,文章称,混币器、隐私币和去中心化交易所(DEX)被用于多层拆分和跨链转移,导致办案中出现“取证难、认证难、证明难”。

对此,文章提出探索新的证据规则,包括确立“区块链数据自我鉴真”原则。按文中表述,只要链上交易记录能够通过公开区块链浏览器验证,且哈希值(Hash)一致,即可初步认定其真实性,随后由提出质疑的一方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文章还提出建立“主观明知推定”规则。若嫌疑人使用混币器、隐私币,或以不合理价格快速抛售大额虚拟货币,可直接推定其具有洗钱故意。

追赃环节提出国家级托管与处置平台设想

在追赃挽损部分,文章称,中国金融监管对虚拟货币采取“禁止流通”立场,执法机关在扣押虚拟货币后,面临缺乏合规变现渠道、私钥保管困难以及币值认定缺少统一标准等问题。

围绕这一环节,文章建议出台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规程,并建设“国家级虚拟货币托管与处置平台”,通过定向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完成合规变现。同时,文中还提出建立动态估值专家委员会,以解决公允计价问题。

国际协作方面提到“司法协作链”

除国内处置机制外,文章还建议中国积极签署虚拟货币犯罪国际司法协助协定,并支持建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协作链”,用于可疑地址预警与冻结令的跨国共享。

这篇发表于最高检网站的理论文章,集中呈现了中国司法研究层面对虚拟货币洗钱案件证据规则、罪名适用和涉案资产处置机制的最新讨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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