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 9 月 1 日发布公告,明确自当日起,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 20% 税率。
公告显示,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相关所得时,须依法代扣代缴,并在支付次月 15 日内申报纳税。若企业未扣缴,外籍个人应在取得所得次年 6 月 30 日前补缴;税务机关另有缴纳期限要求的,按通知期限执行。
同时,1994 年相关文件中涉及外籍个人股息红利免税的条款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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