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银行 CEO 围绕《数字资产市场清晰法案》表达的担忧,表面上指向稳定币奖励机制,核心问题却更接近另一件事:谁可以吸收公众的现金余额,以及谁能获得这笔资金带来的利差。
在传统银行体系里,储户把工资留在活期账户,银行以接近零的成本获得资金,再把这笔钱用于贷款、购买证券,或作为流动性资产持有。若用户手机里出现另一类账户,里面放的是可随时支付、按 1 美元赎回的稳定币,平台还把部分美国国债收益返还给用户,资金流向的变化并不难理解。
因此,这场争议并不只是金融安全问题,也涉及银行对零售存款这一低成本、稳定资金来源的守护。
《清晰法案》与《GENIUS 法案》并不是一回事
文中指出,外界常说《清晰法案》允许稳定币付息,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众议院版本的《数字资产市场清晰法案》即 H.R. 3633,其主要目标是划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数字资产的监管权限,并为数字商品的发行、交易及中介机构建立监管框架。它本身并不是专门针对稳定币的立法。
稳定币发行规则主要来自 2025 年通过的《GENIUS 法案》。该法要求支付型稳定币必须由现金、短期美国国债等高流动性资产足额支持,并对赎回、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作出规定。同时,它禁止合规发行人仅因为用户持有、使用或赎回稳定币而直接支付利息或收益。
争议真正集中在边界上。发行人不能直接付息,那么交易平台、钱包或关联公司能否以“奖励”形式向用户返还收益?如果奖励依据余额和持有时间计算,其经济效果与利息是否已经接近?围绕市场结构立法的后续谈判,正试图处理这一边界。银行希望把禁令扩大到交易所和其他服务商;加密行业则认为,不能把返现、会员奖励、交易激励与利息全部视为同一类安排。
换句话说,富国银行担心的重点,不是比特币是否归 SEC 监管,而是一类平台是否会在接近吸收存款的同时,却不承担银行同等级别的资本、流动性、存款保险和持续审慎监管义务。
这种担忧并非没有依据,但若进一步推导为“只要稳定币奖励存在,金融体系就会受损”,结论就明显走得过远。
真正的风险在于期限错配和承诺错配
文章认为,稳定币本身不会因为收益率较高就自动制造系统性风险。风险出现在三个条件同时成立的时候:公众相信它等同于现金;平台承诺可以随时按面值赎回;支撑该承诺的储备资产却无法在压力环境下无损变现。
这是一种典型的挤兑结构。平时赎回需求有限,平台看起来运行稳固;一旦大量用户同时要求美元赎回,储备资产的期限结构、托管安排、结算速度和法律归属都会同时承受压力。只要赎回稍有延迟,市场价格跌破 1 美元,恐慌就可能反过来推动更多赎回。
金融稳定委员会因此强调,全球稳定币安排应具备有效的稳定机制、明确的赎回权、完善的风险管理,以及跨境监管安排。美联储也指出,缺乏充分支持和透明度的稳定币可能遭遇破坏性挤兑,并把压力传导至支付体系和资产市场。
这并非银行虚构出来的威胁,但也不是稳定币独有的问题。货币市场基金、影子银行,甚至银行本身,同样可能发生挤兑。差别在于,银行通常背后还有存款保险、央行流动性工具和成体系的处置机制。稳定币能否拥有类似的防火墙,取决于法律设计,而不是名称里是否带有“币”。
存款迁移会影响银行,但不意味着资金消失
银行最常见的论点是,如果稳定币能够向用户提供收益,居民就会把存款转走。银行失去稳定资金后,只能压缩贷款或提高贷款利率,最终由实体经济承担代价。
这套推理的前半部分成立。低成本零售存款确实是银行的重要融资来源。如果一家银行的客户把 1 万美元转去购买稳定币,这家银行确实可能失去 1 万美元存款。它可能需要出售资产、借入批发资金,或者提高存款利率来把资金吸回,边际融资成本上升后,也可能传导至贷款价格。
文中还提到,这种压力往往对中小银行更敏感。大型银行拥有更多批发融资渠道,也有更强的品牌和支付网络;地区银行则更依赖本地存款。若资金快速流向少数全国性平台,最先承压的未必是华尔街大型机构,反而可能是服务当地小企业的关系型贷款银行。
但文章同时指出,银行往往略过了后半部分:客户购买稳定币后,美元通常不会凭空消失。稳定币发行人会用收到的美元去购买短期美国国债、隔夜回购资产,或将现金存放在托管银行。更准确地说,资金变化是从一家银行的零售负债,转变为稳定币发行人的储备资产,再进一步转化为另一家银行的存款、回购融资,或者美国政府的负债。
这不是整个金融体系里少了一笔钱,而是负债结构发生了变化。
这种变化仍可能带来严重影响。银行失去的是较有黏性的零售资金,而稳定币体系获得资金后,资产可能集中到短期国债市场和少数托管机构。平时,这种配置会提升对国债的需求;压力时期,也可能造成同步赎回和集中资产处置。
因此,真正需要分析的是资金迁移速度、储备配置方式,以及银行替代融资的成本,而不是把一个“潜在存款流失总额”直接等同于已经发生的信贷收缩。若静态地假设每新增 1 美元稳定币,就永久消灭 1 美元银行融资,这种资产负债表分析并不严谨。
银行最不愿承认的是,稳定币让存款利差更透明
为什么银行如此在意“奖励”二字?文章给出的解释是,稳定币发行人的商业模式相当直接:平台收到 1 美元,持有约 1 美元的高流动性储备,而储备中的短期美国国债可以产生收益。若发行人或平台把其中一部分收益返还给用户,用户就能更直观地看到自己持有现金余额的机会成本。
传统银行并不是简单把存款对应为一袋被封存的美国国债。银行承担信用创造、期限转换、支付服务、合规成本和资本约束,因此也不能简单要求活期存款利率等于国债收益率。
但文章同时强调,这并不意味着银行保留的全部利差都天然属于金融稳定缓冲。其中一部分,本质上是存款特许权带来的租金。客户因为支付便利、使用惯性、保险保障和转换成本,把钱长期放在低息账户里。市场竞争越弱,银行就越缺乏把市场利率传导给储户的动力。
稳定币奖励触及的,正是这部分利润。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禁止一切第三方奖励”并不是中性的安全规则。它确实可能降低挤兑诱因,但也会直接阻止某类产品与银行竞争现金余额。如果监管完全采纳银行立场,结果就可能是在金融稳定名义下,维持银行的低息存款结构。
文章认为,这并不等同于保护消费者,而更接近于保护既有负债成本。
国际清算银行对稳定币的批评仍然具有分量:稳定币依赖主权货币作为计价基础,但在统一性、弹性和治理方面可能存在缺陷。不过,这些批评支持的是严格监管和公共货币锚,并不能自动推出“平台不得向用户分享储备收益”的结论。从储备风险推导到收益禁令,中间仍缺少一条必须被证明的因果链。
最危险的是把三类产品混成一类
文章认为,监管真正应当禁止的是混淆,而不是简单地封杀“奖励”这个词。
第一类是支付型稳定币。这类产品承诺面值稳定,储备应当安全、久期很短并隔离保管,同时为用户提供清晰的赎回权。其定位是支付工具,不应依靠高风险投资获取收益。
第二类是投资产品。用户愿意承担货币市场、信用或期限风险,以换取收益。这类产品可以存在,但必须披露资产构成、风险来源和损失承担顺序,不能被包装成无风险现金。
第三类是平台补贴。平台可能从自己的营销预算中向用户返现,或依据交易、消费行为提供奖励。这类激励未必与持仓余额挂钩,也未必形成类似存款的融资关系。
如果法律只盯着“奖励”这两个字,就可能把三类产品粗暴装进同一个监管口袋。
这样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方面,真正具有利息性质的安排,可能改名为积分、返现或忠诚度奖励,从而绕过禁令,最终约束到的只是最守规则的公司;另一方面,正常的消费返现和交易优惠也可能被误伤,结果是监管替现有银行减少竞争,但并没有实质降低储备风险。
文章认为,更合理的划线方式应看经济实质:奖励是否按余额和时间累积;资金是否被平台用于融资;用户是否被承诺本金稳定;收益来源于安全储备、风险投资还是平台补贴;平台破产时资产是否与债权人隔离;用户能否直接、及时、按面值赎回。
如果一项回报按余额、按时间支付,并以持有资金为前提,那么它就具有利息型产品的特征。法律应正面承认这一性质,再决定适用怎样的牌照、披露、流动性和消费者保护规则。靠改名来规避监管不应被允许;靠扩大词义来封杀所有奖励,同样不应成为答案。
真正会伤害金融体系的是监管错配
文章最后指出,最差的制度安排,不是允许稳定币竞争,而是让它在用户认知上“像存款”,却不承担存款产品应有的核心约束。
如果平台把稳定币宣传为现金替代品,按余额支付收益,同时又把储备投向长期证券、公司债或关联方资产,那么银行发出的警告就完全成立。这种结构在市场平稳时可以创造利润,在压力到来时则可能把流动性风险转嫁给用户和市场。
反过来,如果稳定币必须持有现金和极短期美国国债,储备依法隔离,进行每日或高频披露,接受独立审计,设立明确赎回时限,并禁止对储备资产进行再抵押,那么它与高杠杆影子银行并不是同一回事。此时,仅因为平台向用户分配收益,就断言金融体系会更不安全,证据并不充分。
文章提出,监管应重点盯住四个问题:
- 储备资产是什么;
- 储备资产归谁所有;
- 压力情形下如何赎回;
- 失败发生后由谁承担损失。
至于收益是否存在,只是第二层问题。
文章结论:要防止的不是资金离开银行,而是风险脱离监管
文章的结论是,富国银行指出了真实风险,但给出的解释也明显更符合银行自身利益。
如果稳定币大规模吸收可随时赎回的公众资金,的确会改变银行融资结构,提高部分银行的资金成本,也可能把流动性风险集中到稳定币发行人、托管银行和短期美国国债市场。若缺乏赎回规则、资产隔离和压力处置机制,这种迁移不能仅以“技术创新”为由放行。
但由此直接得出“应禁止平台向持有人提供任何收益”的结论,并不成立。
文中提出,更合理的制度应遵循“同类活动承担同类约束”的思路:承诺面值赎回,就必须持有真正可赎回的资产;按余额和时间付息,就应接受利息型金融产品监管;若属于营销返现,则应证明奖励不是建立在挪用客户储备、承担额外风险的基础上;若规模已经足以影响支付和美国国债市场,则应增加流动性、运营和处置要求。
文章同时认为,银行也应接受竞争。不能一边以接近零成本的存款赚取市场收益,一边要求国会禁止其他平台把收益返还给储户,再把这种要求包装成公共安全问题。
在这一框架下,《清晰法案》真正需要防止的,不是资金离开银行,而是风险离开监管。
文章最后写道,金融安全从来不是保证旧有参与者继续低成本吸收资金,而是确保任何吸收公众资金的一方,都有能力兑现自己作出的承诺。
参考文献
U.S. Congress, 2025, H.R. 3633 — Digital Asset Market Clarity Act of 2025
U.S. Congress, 2025, S. 1582 — GENIUS Act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2023, High-level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Regulation, Supervision and Oversight of Global Stablecoin Arrangements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 2022, Money and Payments: The U.S. Dollar in the Age of Digital Transformatio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2023, Annual Economic Report 2023, Chapter III: Blueprint for the Future Monetary Syste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