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邵诗巍
WuBlockchain 转载的一篇文章提出,开发一款通讯聊天软件,对开发者而言在技术上并不算难事:写代码、搭架构,再按客户需求完成功能交付。客户要端到端加密,可以做;要阅后即焚,可以做;要双向撤回,也可以做。
一些更谨慎的开发者还会先做检索。文章提到,加密聊天软件蝙蝠 APP 在国内公开运营,主打加密通讯、隐藏 IP 属地、双向撤回等功能,也取得了相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再去裁判文书网搜索,未必能直接找到因为开发聊天软件而被判刑的案例。输入式 AI 工具也可能给出一种看似顺理成章的回答:微信、飞书同样是通讯工具,犯罪分子也能用来联络,不能因此把开发通讯软件本身等同于犯罪。
但文章随即抛出一个更现实的问题:如果某位开发者听说同行因面向海外开发聊天通讯软件、且并未在国内宣传推广,却仍被国内某地公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抓捕,理由是其开发的加密聊天软件被海外网络赌博平台使用,那么“技术中立”是否还能成为免责理由?
是否构成帮信罪,关键在“主观明知”
文章援引《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指出,软件开发者只有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且情节严重时,才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换句话说,软件后来被诈骗或赌博平台使用,并不意味着开发者当然构成犯罪。按文中梳理,至少要同时审查三个问题:
- 开发者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是否为该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 相关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文章强调,不能因为软件客观上被用于犯罪,就反向推定开发者主观上必然明知。对于软件开发者而言,争议最大的通常正是“主观明知”。
文中解释称,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通常不需要当事人直接承认“我知道”,而是会根据行为方式、交易方式,以及当事人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进行推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第十一条,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使用加密通信或虚假身份规避监管等情形,可以作为推定“明知”的依据。文章还提到,将于 2025 年 7 月施行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应结合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非法获利等因素综合认定。
长春案:开发、维护并参与销售,被认定构成帮信罪
文章首先列举的是长春聊天软件案。
据 2024 年 8 月 6 日中国新闻网发布的消息,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被告人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主观明知的认定——李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该案例入选中国法院 2024 年度案例。
文章指出,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并非聊天软件的使用者,而是聊天软件的开发者。根据案号(2022)吉 0103 刑初 52 号,被告人李某出资雇佣王某、何某开发一款聊天软件。开发完成后,李某伙同刘某对外出售,王某和何某负责持续维护,后来两人也开始参与销售。他们允许买家在软件账号关联的二维码上添加虚假身份标识,例如“某饮品店客服”,随后再将这些账号出售。最终,有 3 名被害人通过这款聊天软件遭遇网络诈骗。
判决结果是,4 人均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 8 个月到 1 年不等有期徒刑。
文章给出的分析是,这几名被告人不能简单以“只是写代码”“技术中立”抗辩,原因在于他们并非交付后即退出,而是持续参与软件维护、账号销售,并允许账号设置虚假客服身份。
上海案:正常交付且未参与运营,最终不批捕并撤案
第二个案例来自邵诗巍律师团队此前办理的一起案件。
文中称,上海某技术公司负责人因向客户交付网站框架,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 37 天。辩护人随后提交合同及项目交付材料,证明双方签有正式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软件不得用于金融理财类产品。同时,辩方主张技术公司在交付后未提供维护服务,也不掌握后台、服务器及数据库权限。
最终,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在 37 天内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数月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文章认为,这一案件能够撤销,核心原因在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技术公司明知客户实施诈骗,仍继续为其提供帮助。技术公司按照正常商业流程签订合同、开发并交付通用网站框架,合同中还设置了不得用于金融理财产品的限制条款。
不过,文章同时提醒,合同里写有“不得用于违法犯罪”并不必然免责。这类限制条款只能作为判断开发者主观认知和合规态度的一项证据。若开发者已经实际发现客户从事诈骗,却仍持续修改后台、隐藏服务器、清除数据,或者收取异常高额维护费,仅凭一条免责声明不足以排除刑事责任。
两起案件的差别,在于交付后还做了什么
文章将两起案件并列分析后指出,二者都涉及开发软件或网站,最终也都被犯罪分子使用,但结果一边是判刑,一边是不批捕并撤案,关键差异就在于产品交付之后,开发者是否继续参与后续行为。
在长春案中,李某等人从开发到销售再到维护,全程参与,并非写完代码就离场,后续甚至直接参与销售,还允许买家在账号上挂接虚假身份。文章据此认为,这意味着他们对买家拿软件做什么,“至少不可能说完全不知道”。
而在上海案中,技术公司按合同交付软件后,没有继续参与运营或维护,合同中还明确列出了限制性条款。
文章据此总结,办案人员判断开发者是否具有帮信罪中的“主观明知”,一个重要观察点是:开发者在交付产品后,还继续做了什么。
公安通常会审查哪些事实
围绕加密聊天软件开发者是否“明知”客户从事网络赌博或诈骗,文章称,公安机关通常不会只盯住某一个功能,而是会结合《帮信解释》第十一条、2025 年“两高一部”帮信罪意见,以及办案经验,综合审查一系列客观事实。
客户身份与合作方式
办案人员通常会看,客户是谁,开发者是否见过本人,双方通过什么渠道建立联系。客户是以真实身份、公司主体签约,还是始终只通过 Telegram 账号、虚假姓名或中间人接触,这些都会被纳入判断。
投放地区与合规状态
还会审查软件面向哪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在当地应用市场上架,是否依法取得当地所需的许可、备案或隐私合规文件。如果软件曾被应用市场下架,开发者之后是停止运营,还是更换名称、图标、签名或开发者账号重新上架,都会影响案件评价。
付款方式是否异常
文章提到,客户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同样重要。是银行转账、公司对公付款,还是完全使用 USDT 等虚拟货币结算。文中明确指出,使用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但如果付款主体频繁更换、来源无法解释、价格明显高于正常开发费用,就可能被认定为“交易方式或者价格明显异常”。
后台权限与可见信息
另一个重点是,软件交付后,开发者是否仍能登录后台,能否看到注册用户、群组名称、聊天记录、服务器日志或充值数据,以及实际看到了哪些内容。
软件功能是否指向规避监管
文章指出,端到端加密、阅后即焚、双向撤回本身都可能有保护隐私的正当用途。但如果客户同时提出隐藏服务器地址、批量生成虚假账号、规避封禁、自动销毁日志,或设置专门逃避监管的功能,法律评价就可能完全不同。
收费模式与商业用途
司法机关也会看终端用户如何被收费。文章称,多数普通聊天软件可以免费使用;如果一款通讯软件向用户收取明显异常的高额费用,且收费又与网络赌博平台会员、代理层级或充值金额绑定,开发者是否了解这种商业模式,会成为判断重点。
下载路径与使用逻辑
软件的下载和使用流程是否符合正常通讯产品逻辑,也会被纳入考量。用户是正常下载、注册和使用,还是必须通过二维码、私域链接、公众号跳转或特定赌博网站才能进入,背后的用途指向并不相同。
实名、协议与日志留存
办案人员还会看,终端用户是否需要提交身份信息,平台是否具备必要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投诉渠道和违法内容处置机制。如果任何人都能匿名注册,后台又刻意不留日志,产品设计究竟是基于合理隐私需求,还是为了规避调查,可能成为争议焦点。
合同条款与异常后的处理
文章还提到,开发者是否在合同、用户协议或交付文件中设置过合规条款;如果设置了,后续是否真正执行;在发现异常后,是否要求客户作出说明、暂停维护、保全证据,或者终止合作。
如果开发者已经收到用户举报、应用商店通知、服务器供应商警告,或者已经注意到涉赌涉诈人员大量使用该软件,之后采取了什么动作,也会被重点审查:是停止服务并保留处置记录,还是继续维护、更换域名、迁移服务器并收取费用。
单一异常通常不足以证明“明知”
文章特别强调,单独一个事实通常不足以直接证明“明知”。例如,使用虚拟货币付款、软件具备加密功能、客户来自海外,这些情况都不能单独等同于犯罪。
司法机关仍应依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开发者的职业背景、服务内容、异常程度、获利情况以及发现风险后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但如果多个异常事实同时出现,例如客户身份始终不明、付款方式异常、功能明显用于规避监管、开发者能够看到涉赌内容、收到警告后仍持续维护,那么这些事实就可能相互印证,成为推定主观明知的重要证据。
作者给出的风险防范方向
在风险防范部分,文章提出,开发者可以通过客户核验、合同限制、权限隔离、异常审查、证据留存和停止服务等方式,证明自己并非在明知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技术帮助。
文章最后回到长春案与上海案的对比:同样是做技术、写代码、交付产品,结果却可能天差地别。对于仍在从事类似业务的开发者、程序员和技术公司,作者建议对手头项目逐一对照前述问题进行检查,判断自身实际处于什么位置。
如果在排查后发现,对某些合作中的甲方,自己说不清合作细节,付款方式异常,软件最终用途也不明确,那么这些情况就属于潜在法律风险点。文章建议,在已经意识到风险的前提下,尽快补齐资料,必要时及时切断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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