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公司金融部上周五在常见问题文件中,就加密项目宣布代币回购计划的监管边界给出员工层面的说明。
文件指出,如果一个加密系统已经具备功能,发行方宣布对一种非证券类加密资产实施回购计划,并不构成其就开展关键管理努力作出陈述或承诺。根据 Howey 测试,这类承诺可能使代币销售被认定为投资合同。
这一表述回应了当前更多加密项目使用收入回购自身代币的趋势,做法类似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报道提到,Ethena 在 8 月下旬提出了一项回购计划,而相关团队此前缺少一个更明确的答案:单是宣布回购,是否会让其代币看起来更像证券。
未完成功能网络的回购表述存在限制
SEC 公司金融部同时强调,这一答案并非没有边界。
对于尚未具备功能的网络,员工文件警告称,如果发行方把回购计划描述为会为代币持有人创造收益或回报,同样的公告就可能越线。这意味着,网络是否已经具备功能,以及发行方如何表述回购安排,都会影响监管判断。
FAQ 延续 3 月解释框架
这份 FAQ 建立在 SEC 于 3 月 17 日发布的解释基础之上。报道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当时也加入了该解释,该框架将加密资产划分为数字商品、数字工具等类别。
SEC 主席 Paul Atkins 当时表示,这一解释承认,大多数加密资产本身并不是证券。
质押凭证代币与网络升级的员工观点
公司金融部在 FAQ 中表示,用户将资产存入流动性质押提供商后获得的「质押凭证代币」,如果它只是对某种数字商品的收据,而该数字商品本身不受投资合同约束,那么这类代币属于数字工具。
文件还称,如果该代币来自基于协议的流动性质押提供商,它们本身也可能被视为数字商品。
对于已经具备功能的网络,员工文件进一步表示,为保障、维护或改进网络所进行的工作——包括为开发项目提供资金——并不属于会使代币成为证券的那种管理努力。SEC 曾在 8 月提出的《加密资产监管条例》草案中释放过这一看法。
哪些情形下原有投资合同关系仍然成立
FAQ 也没有在所有问题上放松口径。
文件称,如果有其他方接手了发行方此前作出的承诺,那么该代币仍然受原有投资合同约束。对于交易平台,只有在其符合《证券法》Rule 405 中对推广方的定义时,平台上架某个代币才会使其被视为该代币的推广方。
公司金融部在文件中强调,这些 FAQ 体现的是员工观点,不是委员会规则,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