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to Labs 首席运营官兼首席法务官 Rebecca Rettig 表示,把无许可网络视为金融机构的合规禁区,是对现行金融诚信法律的误解。她在论文《无需许可网络与金融诚信的兼容性:金融机构实用指南》中写道,金融机构可以在无许可区块链网络上构建和交易,围绕《银行保密法》、反洗钱(AML)、打击恐怖主义融资(CFT)和制裁法的担忧,不应成为阻碍。

这篇文章由 Foresight News 的 Chopper 编译,原文指出,控制措施可以放在机构运营层面,以适当、基于风险的合规框架来履行义务,而不是把合规前提设定为必须使用许可型网络。
传统金融机构已在无许可网络上部署产品
Rebecca Rettig 提到,许多金融机构已经在使用区块链技术中最具创新性的进展之一,也就是无许可网络。
其中,Franklin Templeton 自 2021 年起将其链上美国政府货币基金的官方份额登记册保存在无许可区块链上,并在 2025 年 2 月接入 Solana 网络。BlackRock 自 2024 年 3 月起在以太坊上发行其代币化货币市场基金份额。Apollo 则在 2025 年 1 月把其多元化信贷基金的代币化访问权限扩展到 6 个无许可网络。文章称,几乎每周都会出现传统金融机构在无许可网络上部署产品的公告。
不过,仍有一些传统金融机构认为无许可网络不可行。很多银行、经纪自营商和资产管理公司仍倾向于许可型网络,也就是由守门人或联盟决定谁能验证交易、谁能使用或参与网络、以及可出于何种目的参与的系统。
作者认为,这类机构之所以做出这种选择,是因为它们错误地认为自己必须这样做。其根本前提是,只有一组已知且经过验证的参与者,才能满足《银行保密法》及其 AML、CFT 要求,以及美国制裁法的需要。简而言之,不少机构的合规部门把无许可网络与《银行保密法》和制裁法视为不可调和。
论文核心观点:法律要求是合理控制风险,而非消灭全部风险
Rettig 在文中表示,金融机构并不需要任何监管或其他前提条件,才可以拥有、审查或控制其金融交易及相关信息传输所依赖的底层基础设施。她写道,监管机构已经明确认识到,金融机构可以让自身的金融诚信合规计划适应无许可网络这类技术创新。
文章将《银行保密法》和制裁法律的要求概括为:金融机构必须对风险拥有合理控制,并实施控制措施来缓释风险,而不是完全消除风险。作者认为,后者本身就是无法达到的门槛。
就《银行保密法》而言,金融机构的 AML/CFT 计划应聚焦于发现、记录并威慑非法金融活动,并不是、也不可能全面阻止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和 FinCEN 已明确表示,金融诚信的关键在于「合理设计」的 AML 计划,其中包括「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有效流程」。
文中还提到,FinCEN 在 2020 年 8 月的执法声明中,把其《银行保密法》执法态度描述为并非「抓把柄」游戏。财政部有关去风险化的报告也回应了银行业常见担忧:尽管银行往往担心控制体系中任何失误都可能招致巨额罚款,但监管机构指出,这类罚款并不常见,而且通常是在整个 AML/CFT 计划崩溃后才出现,而不是针对基于风险的方法中偶发的有限缺陷。
OFAC 框架与执法逻辑:看重系统性缺陷,而非孤立失误
在制裁制度方面,文章称其逻辑与《银行保密法》类似。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的合规承诺框架列出了有效、基于风险的制裁合规计划的 5 个基本组成部分:
- 管理层承诺
- 风险评估
- 内部控制
- 测试与审计
- 培训
根据文中表述,OFAC 会依据机构规模、产品、客户和地理覆盖范围,调整对其实施情况的预期。《经济制裁执法指南》则会在机构决定如何处理明显违规时,衡量故意性、对行为的知晓程度、对制裁目标造成的损害,以及合规计划是否充分。
Rettig 认为,各机构的执法制度和历史都支持「风险平衡而非零容忍」的方法。FinCEN 和 OFAC 执法重点针对合理可知的系统性缺陷,而不是孤立失误。这一点直接关系到机构对无许可网络上无意违规的担忧。
她的结论是,AML/CFT 和制裁机制都要求与已识别风险相称的控制措施,而金融机构可以在无许可网络上做到这一点。任何轻微或无意的违规,都不应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
无意、间接接触受制裁参与者,不等于制裁违规
文章把无许可网络比作基础设施,认为金融机构应像对待公共互联网和电话网络一样理解其使用方式。这些系统本就是共享系统,机构既不了解也不会审查其他用户和运营者,因此合规策略也应据此调整。
作者提到,金融机构不愿参与无许可网络,主要担心自己会无意中或在不知情情况下与受制裁或非法行为者发生互动。例子包括:向受制裁行为者运营的验证者支付网络费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受制裁行为者交易,或者接收、交易那些在历史上某个时点可能接触过非法行为者的加密资产。
但文中认为,与受制裁司法辖区的验证者或其他网络参与者发生无意、非知情的互动,并不是制裁法律想要规制的活动类型。这种担忧也不只局限于地理问题,因为验证者可能是任何地方的指定人员。机构并没有选择这些人、与其签约、向其出口产品、为其提供资金,或以其他方式与其交易;相关费用只是依照适用于所有网络用户的同一套规则到达相关方。
OCC 1186 号解释性函件的含义
文章举例称,监管机构已经确认了这一点。2025 年 11 月,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发布解释性函件 1186,确认银行可以在区块链网络上支付网络费用,也可以以本金身份持有支付这类费用所需的加密资产。
该函件的推理基础,是 OCC 于 2021 年 1 月发布的解释性函件 1174。当时 OCC 认为,银行可以通过充当节点来验证、存储和记录支付交易。文中称,节点接受相关费用,是这一结论的自然延伸。
作者特别指出,该函件以以太坊区块链为例,而以太坊是无许可网络,其协议以伪随机方式选择验证者。她还强调,这一系列函件都没有区分许可型网络与无许可网络。
协议如何决定验证者与手续费
文章进一步解释称,当机构通过无许可网络提交交易时,协议会把包含该交易的区块提议权分配给唯一的验证者,通常采取伪随机分配,并与验证者质押成正比。手续费则由协议规则决定,取决于网络需求和交易消耗的计算资源。
这意味着,机构无法选择哪个验证者来处理自己的交易,不能就手续费进行协商,也无法在交易前后得知验证者身份。网络中的其他用户同样遵循这一套规则。
文中把这种关系类比为:邮件发送者与承载消息的路由器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或呼叫者与完成通话的交换机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按这一逻辑,一家美国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协议数据包若经过受制裁司法辖区的基础设施,并不会因此被视为违反制裁;作者认为,同样的分析也适用于无许可网络的共识层,也就是这种中立、由协议中介的传输。
她还指出,《银行保密法》的监管定义本身就编码了这种区分。该定义明确排除了那些「仅提供货币传输者用于支持货币传输服务的交付、通信或网络接入服务」的人。《银行保密法》将中立承载与交易区分开来,制裁分析也建立在同样的关系特征上,也就是不存在选择、指示或交易。
文章总结称,尽管在无许可网络上交易的机构确实会接触未经筛选的网络运营者,但这种接触与制裁法所规制的接触不同,因为双方都没有选择对方。Rettig 还写道,在 OFAC 发布《虚拟货币行业制裁合规指南》近 5 年以来,没有任何执法行动是基于验证者提出了一个恰好包含受制裁方交易的区块,也没有任何执法行动是基于市场参与者支付协议层费用。
隐私与合规并不冲突
文章提到,机构提出的第二类担忧是隐私:银行能否在公共账本上交易,而不暴露客户头寸、交易对手和策略给竞争对手。
Rettig 写道,早期支持无许可账本的一项理由,是把完全透明视作合规保障。但金融诚信真正需要的只是更狭义的条件,也就是机构、交易对手以及监管者或监督者能够验证必要信息。
她认为,密码学已经发展到足以支持「不公开证明数据,也能证明合规相关命题」的阶段。比如,可以证明交易对手不在特别指定国民名单(SDN 名单)中,或证明储备超过负债,而不必披露账簿和交易对手身份。来源证明可以让一方证明资产从未来自已识别的非法集合,而不暴露其交易图。保密转账设计则能对账本上的金额和余额加密,同时保留机构可向审查者提供的查看密钥。
按文中的说法,这些密码学进展合在一起,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比封闭系统更高的安全保障,同时也不给竞争对手留下可乘之机。因此,隐私不再构成使用无许可网络的理由障碍。
哪些技术已上线,哪些仍在研发
文章列举称,这些技术中已有部分投入生产,部分仍处于研发阶段。已经投入生产的包括地址轮换、账户抽象、综合托管和分层托管结构,这些结构可以把客户层面的细节从账本上移除;还包括在链上转账同时传输旅行规则数据的消息协议。
使用审计密钥的保密转账功能已经上线,但目前在机构层面的应用仍然有限。未经授权状态证明,以及针对指定数据集的溯源证明,则仍处于试点测试和研究阶段。
文中还给出一个实例:Privacy Cash 是一种基于以太坊和 Solana 的隐私协议,使用零知识证明来实现保密转账和兑换。
论文提出九项适用于无许可网络的风险管理框架
在具体执行层面,Rettig 提出,一个适应无许可网络活动的金融诚信计划可以包含 9 个组成部分,包括面向机构客户和交易对手的交易级控制,这些控制形式与当前做法大体相同;以及面向基础设施本身的网络级控制。
她强调,这些控制措施不要求识别验证者、不需要与协议签署服务级别协议,也不需要向守门人申请成员资格,而这些恰恰是许可型网络经常具备的特征。文章称,现行金融诚信法律并没有要求做到这些。
该框架也被认为与近期美国立法《GENIUS 法案》一致。文章称,GENIUS 采用的也是一种把 AML/CFT 和制裁控制放在应用层的框架,由那些了解客户信息并控制资产的实体来执行。
按照文中描述,《GENIUS 法案》要求获准发行支付稳定币的机构证明自己具备 AML 和制裁合规计划,并保持执行合法冻结或销毁流通稳定币指令的技术能力。这些义务针对的是发行机构,而不是稳定币流通所依赖的无许可网络。
作者结论:回避无许可网络并不是金融诚信策略
文章最后把当前的无许可网络,与上一代受监管金融机构面对互联网开放协议时的处境进行对照。她写道,互联网同样是开放、全球化、无许可的网络,任何人都可以加入,也同时承载合法和非法用户的流量。彼时,这些机构把业务迁移到了互联网的开放协议上,并在应用层构建控制机制;今天,对无许可网络也可以采取相同做法。
Rettig 认为,回避无许可网络并不是一种金融诚信策略,而意味着放弃美国金融机构在建设稳健、数据丰富、基于风险的美元金融体系中的重要角色。她还指出,无论美国金融机构是否参与,无许可网络上的美元交易活动都已经存在,并且会继续发生。
按她的说法,美国金融执法的有效性取决于对资金流动的监测,而金融诚信法律的架构及其执行、监管,也依赖美国金融机构观察其被要求监控的活动。如果因为误解相关法律,或担忧监管机构过去的立场,就放弃参与无许可网络带来的创新和收益,传统金融机构在满足客户需求方面的选择将被不必要地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