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6z Crypto:金融机构可在无需许可网络上满足合规要求

a16z Crypto:金融机构可在无需许可网络上满足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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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Editor
2026-09-11 04:07:07
a16z Crypto发布新论文称,金融机构并非只能依赖许可网络满足合规要求,在无需许可区块链上同样可以通过基于风险的框架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制裁义务。文章结合FinCEN、OFAC与OCC的公开立场,认为机构无需识别每个验证者,也不必控制底层基础设施,同时指出隐私增强技术正在降低公开账本上的机构使用门槛。

a16z Crypto表示,金融机构完全可以在无需许可区块链网络上构建产品并开展交易,围绕《银行保密法》(BSA)、反洗钱(AML)、反恐融资(CFT)以及美国制裁法律的合规担忧,不应继续成为机构使用这类网络的阻碍。

这篇文章作者为 Rebecca,身份为 Jito Labs 首席运营官兼首席法务官,编译者为 ChainCatcher 的佳欢。文中援引其新论文《无需许可网络与金融合规的兼容性:金融机构实务指南》,核心观点是:现行金融合规法律已经能够覆盖相关问题,机构可以把控制措施设置在自身真正能够控制的环节,而不是把合规理解为必须控制底层网络。

机构上链正在持续推进

文中提到,许多金融机构已经在利用无需许可网络。Franklin Templeton 早在 2021 年就开始利用无需许可区块链记录其链上美国政府货币基金的份额信息,并在 2025 年 2 月将 Solana 纳入支持网络。BlackRock 从 2024 年 3 月起在以太坊上发行代币化货币市场基金份额。Apollo 也在 2025 年 1 月开始,通过六条无需许可网络提供其 Diversified Credit Fund 的代币化投资渠道。

按文中的说法,类似传统金融机构在无需许可网络上部署产品的公告,几乎每周都会出现。

不过,仍有一些传统金融机构认为无需许可网络“无法接入”。相较之下,许多银行、经纪交易商和资产管理机构正逐步转向许可网络。在这类系统里,守门人或联盟决定谁可以验证交易、谁可以使用或参与网络,以及网络可被用于什么目的。

作者认为,这种选择建立在一个误判之上:不少机构把许可网络视为满足合规要求的前提,背后逻辑是只有一组身份明确、经过验证的参与者,才可能符合金融合规法律,包括《银行保密法》下的 AML、CFT 义务以及美国制裁法律。说得更直接一些,很多机构合规部门将无需许可网络与《银行保密法》和制裁法律视为无法兼容。

论文观点:法律要求的是合理控制,不是消灭全部风险

文章指出,无论从监管角度还是其他角度,金融机构都没有义务拥有底层基础设施,也不需要对承载其金融交易及相关通信的基础设施进行筛查、审查或限制。作者称,监管机构已经明确承认,金融机构可以依据“无需许可”这一技术创新,调整自身的金融合规体系。

围绕“无需许可网络是否真的无法满足金融合规要求”,作者给出的回答是否定的。文中称,《银行保密法》和制裁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对风险实施合理控制,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但并不要求彻底消除风险,而后者本身就是不可能达到的标准。

根据《银行保密法》,金融机构的 AML 和 CFT 项目重点应放在识别、记录和遏制非法金融活动。这类项目并不是为了全面阻止洗钱或恐怖融资,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美国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和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 已明确表示,金融合规的关键在于建立“合理设计”的反洗钱项目,其中应包括“有效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流程”。FinCEN 在 2020 年 8 月发布的《执法声明》中还进一步说明,监管机构执行《银行保密法》,并不是为了抓住机构某个孤立错误不放。

作者还提到,美国财政部关于“去风险化”的报告直接回应了金融机构的担忧。银行往往担心,只要内部控制出现任何问题,就可能面临巨额罚款。但监管机构指出,这类罚款并不常见,通常出现在整个 AML 和 CFT 体系崩溃的情况下,而不是因为基于风险的方法偶尔出现局部不足。

制裁合规与执法重点

文中称,制裁合规制度遵循类似逻辑。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 OFAC 的《合规承诺框架》列出了有效制裁合规项目的五个核心组成部分:

  • 管理层承诺
  • 风险评估
  • 内部控制
  • 测试与审计
  • 培训

文章指出,OFAC 会根据机构规模、产品类型、客户群体和业务所在地区,对合规措施的具体执行要求进行调整。《经济制裁执法指南》在处理疑似违规行为时,也会综合考虑机构是否存在故意行为、是否了解相关行为、该行为对制裁目标造成的损害,以及合规项目是否充分等因素。

作者据此认为,监管机构的执法制度和历史实践,都支持一种“风险平衡,而非零容忍”的方法。FinCEN 与 OFAC 执法关注的重点,是机构能够合理识别的系统性缺陷,而不是偶发性的个别失误。

这也是作者将相关执法取向与无需许可网络联系起来的原因。文中称,无论是 AML、CFT 制度还是制裁制度,要求的都是与已识别风险相匹配的控制措施,而这类控制完全可以在无需许可网络上实现。通过间接路径或无意行为造成的违规,也不应自动成为金融机构承担相应合规风险的理由。

机构是否需要识别和筛查每个验证者

文章认为,金融机构应当把无需许可网络视为一种基础设施,就像它们已经看待公共互联网和电话网络那样。

公共互联网和电话网络都是共享系统,金融机构既不了解也不会筛查其中的其他用户和运营者。作者认为,针对无需许可网络,金融机构也应采取与此相匹配的合规方法。

目前机构对无需许可网络保持谨慎,主要担心在不知情或并非主动选择的情况下,与受制裁主体或从事非法活动的主体发生接触。文中列举了几类顾虑:金融机构可能担心向受制裁主体运营的验证者支付网络费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受制裁主体交易,或者接收、交易那些历史上曾接触过非法主体的加密资产。

但作者认为,与位于受制裁司法管辖区的验证者或其他网络参与者发生无意接触,并不是制裁法律试图规制的行为。这个问题也不只与地理位置有关。验证者可能是一个在任何地方运营的受制裁主体,但金融机构并没有主动选择该验证者,没有与其签订合同,没有向其出口商品或服务,也没有为其提供融资,或以其他方式与其交易。

网络费用最终到达验证者,是因为网络协议对所有用户适用同一套规则。作者称,监管机构已经确认了这一点。

文中举例称,2025 年 11 月,美国货币监理署 OCC 发布《解释函 1186》,确认银行可以在区块链网络上支付网络费用,也可以以自有名义持有支付这些费用所需的加密资产。这封解释函延续了 OCC 在 2021 年 1 月发布的《解释函 1174》中的立场。后者认为,银行可以通过运行节点来验证、存储和记录支付交易。文章据此认为,既然银行可以运行节点并参与交易记录,那么银行可以收取节点获得的网络费用,也是该结论的自然延伸。

该解释函以以太坊为例。以太坊是一条无需许可网络,其协议会以伪随机方式选择验证者。文章指出,这一系列解释函并没有区分许可网络和无需许可网络。

作者还详细描述了交易在无需许可网络上的处理方式:当金融机构通过无需许可网络发起一笔交易时,协议会把包含该交易的区块提议权分配给某一个验证者,通常这一过程以伪随机方式进行,并与验证者的质押量成比例。网络协议会根据网络需求以及交易消耗的计算资源确定相应费用。因此,金融机构不能选择处理其交易的验证者,也无法与验证者协商费用,更无法在交易前后知道具体是哪个验证者处理了该笔交易。

文中称,网络上的所有用户都要遵守同样的规则。这种关系有些类似电子邮件发送者与承载邮件的路由器运营商之间的关系,也类似电话呼叫者与负责完成通话连接的交换机运营商之间的关系。

作者进一步表示,如果一家美国金融机构发送的互联网协议数据包经过位于受制裁司法管辖区的基础设施,并不会仅因这一点就被认定违反制裁规定。对无需许可网络的共识层,同样可以适用这种“中立、由协议自动完成的传输”分析。

《银行保密法》本身也承认这种区别。文章称,该法在监管定义中明确排除了那些“仅提供资金转移服务所使用的交付、通信或网络接入服务,以支持资金转移服务”的主体。换句话说,《银行保密法》将中立传输与交易行为区分开来,而制裁分析也同样关注双方关系中是否存在主动选择、指示或交易行为。

因此,作者认为,虽然金融机构在无需许可网络上交易时,确实可能与未经筛查的网络运营者产生某种接触,但这种接触与制裁法律所规制的行为并不相同。在后一种情形中,参与其中的任何一方都没有主动选择另一方。

文中还提到,自 OFAC 发布《虚拟货币行业制裁合规指南》以来,已经过去近五年。在这段时间里,没有任何执法行动是以验证者提出的区块恰好包含受制裁主体交易为依据,也没有任何执法行动是因为市场参与者支付了协议层面的网络费用。

公开账本上的隐私问题

机构提出的第二个担忧,是隐私:银行能否在公开账本上进行交易,同时不向竞争对手暴露客户仓位、交易对手和交易策略。

文章回顾称,早期支持无需许可账本的一个主要理由,是认为全面透明本身可以成为一种合规资产。但作者认为,金融合规真正要求的范围更窄:必要信息能够被金融机构、交易对手以及监管机构或监督机构验证即可。

文中表示,如今密码学技术已经发展到足以让机构证明某项与合规相关的事实,而无需公开证明该事实所依赖的全部数据。文章给出了几个例子:机构可以证明某个交易对手不在特别指定国民(SDN)名单上,也可以证明储备超过负债,而不公开账本内容和交易对手身份。

来源证明可以让一方证明某项资产从未来自某个已识别的非法资产集合,而无需公开完整的交易关系图。机密转账方案则可以对账本上的金额和余额进行加密,同时保留一个查看密钥,以便金融机构在接受检查时向审查人员提供。

作者认为,把这些密码学技术结合起来,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比封闭系统更有力的验证保障,同时不向竞争对手披露任何信息。由此,隐私不再是使用无需许可网络的障碍,反而可能成为金融机构选择这类网络的理由。

按文中说法,其中一些技术已经投入使用,另一些仍处于研发阶段。地址轮换和账户抽象已经进入实际应用;总括账户和分层托管结构,也可以在账本之外保存客户层面的详细信息;同时,相关消息协议能够在链上转账的同时传输“旅行规则”数据。

带有审计密钥的机密转账方案已经开始部署,但目前在机构业务中的应用仍然有限。证明主体不受制裁的方案,以及针对特定名单进行资产来源证明的方案,目前仍处于试点和研究阶段。

不过,文章也给出一个已经存在的例子:Privacy Cash 是一种部署在以太坊和 Solana 之上的隐私协议,利用零知识证明支持机密转账和兑换。

九部分合规框架与《GENIUS 法案》

在如何建立合规框架的问题上,作者表示,论文提出了一套适用于无需许可网络活动的金融合规框架,共包含九个组成部分。

其中,交易层控制措施主要针对机构的客户和交易对手,其形式与金融机构当前使用的控制措施大体相同;网络层控制措施则针对底层基础设施本身。

文中强调,这些措施不要求金融机构识别验证者,不要求与某个协议签订服务级协议,也不要求向某个守门人申请网络成员资格。作者认为,这些要求更像是许可网络的典型特征,而现行金融合规法律并未提出这类要求。

文章还称,这套框架与美国近期通过的《GENIUS 法案》保持一致。《GENIUS 法案》采用的是类似思路:AML、CFT 和制裁控制措施,应放在应用层,由了解客户身份并能够控制资产的主体负责执行。

根据文中表述,该法案要求获准发行支付型稳定币的发行方,作为应用层中身份明确的受监管实体,证明自己已经建立 AML 项目和制裁合规项目,并具备根据合法命令冻结或销毁流通中稳定币的技术能力。这些义务由稳定币发行方承担,而不是由稳定币流通所在的无需许可网络承担。

作者结论:回避开放网络并非合规策略

文章最后回顾称,几十年前,受监管金融机构也曾面对过一个开放、全球化、无需许可的网络,任何人都可以加入,这个网络同时承载合法和非法用户的通信流量。金融机构最终把业务建立在互联网开放协议之上,并在应用层建立了相应控制措施。

作者认为,如今无需许可网络同样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回避无需许可网络,并不是一套金融合规策略,而是放弃了美国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在提升美元金融体系韧性、信息透明度和风险管理能力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文中称,以美元计价的活动已经在无需许可网络上发生,并且无论美国金融机构是否参与,都将继续发展。美国金融执法能否有效覆盖相关活动,取决于监管机构是否能够看见金融流动,而金融合规法律背后的制度设计、执行与执法,也依赖美国金融机构主动观察和监测这些活动。

因此,作者认为,如果金融机构因为误读相关法律,或顾虑过去的监管立场,而选择回避无需许可网络,最终失去的将是利用开放网络为客户提供更多产品和服务的机会。

本文最初由 Bit.Fan 发布。 欲了解更多加密货币新闻与市场洞察,请访问 www.bit.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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