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ews 刊发邵诗巍律师文章,讨论在国内从事 VCC 虚拟信用卡、U 卡代理业务的法律边界。文章称,在加密领域刑事法律实践中,炒币散户、U 商在交易中因收到赃款而被冻结银行卡,或被卷入洗钱类刑事案件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也让「如何在出 U 时避免冻卡」成为市场关注点,VCC 虚拟信用卡和 U 卡由此出现需求。
作者提出的问题是:在国内做 U 卡代理,是否是一门合法的生意。
文章列出 4 类常见认知误区
误区一:代理正规发行商就没事
文章称,不少 UP 主和 KOL 在海内外社交平台推广 U 卡时,会强调其代理的发行商是大型上市公司,持有美国、加拿大等海外国家颁发的资质牌照,也会展示对发行商所做的背调,以增强用户信任,让用户相信卡片由正规公司发行,不会出现吞掉资金或跑路等问题。
但作者指出,发行商在境外是否合规、是否持牌,并不当然意味着相关产品在中国境内的发行、推广和销售就具备合法性。
误区二:只要做好售后、维护客户关系就没事
文章称,国内 U 卡代理相较于海外发行商,承担的是宣传、推广角色;相较于用户,则以商家身份销售 U 卡,并提供咨询以及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文中举例称,若发行商设置 KYC 审核机制,要求用户填写海外手机号接收验证码,而大陆用户没有海外手机号,代理商可能会帮助用户联系客服,为客户提供使用便利。
误区三:自己只是卖卡,不做买卖 U 赚差价,所以合法
文章提到,U 商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赚取差价,由于交易频繁,不论差价高于市场价还是与市场价持平,都可能收到黑钱,并引发法律风险。因此,一些 U 卡代理会认为,自己只是销售实体卡或虚拟卡,不参与 OTC 交易,就没有法律风险。
作者认为,这种理解并不稳妥。即便代理商不直接参与虚拟货币兑换,也不意味着相关经营行为可以完全排除法律风险。
误区四:只在 Telegram、X、YouTube 等海外平台推广就没事
文章称,有些 U 卡代理考虑到虚拟货币交易在国内存在风险,因而把宣传渠道从微信朋友圈、抖音、B 站等国内平台,转移到 Telegram、Twitter(X)、YouTube 等海外社交媒体平台。
为扩大覆盖面,一些代理商还会建立 Telegram 群组,让用户在群内交流用卡问题,即便代理商不在线,用户也能向群友求助。
文章称国内从事 U 卡代理需重视政策规定
邵诗巍在文中表示,在国内,只要业务与虚拟货币有关,就必须重视相关政策。根据“924 通知”“26 通知”等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且「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文章据此指出,即便海外 U 卡发行商所在国家并不禁止发卡,且授予了相关资质牌照,也不代表 U 卡在中国境内的发行、推广、销售合法。按照前述规定,在国内做 U 卡代理,可能被视为在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商业展示、营销宣传等服务,因此经营行为本身就存在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作者还提到,虽然国内仍有较大市场需求,不少人仍想进入这一业务,并认为只要维护好客户关系、没有客户投诉,就不会出问题,甚至把宣传和沟通转移到海外平台或 Telegram 等加密通信软件上,但这并不能当然降低风险。
用户纠纷、报案与刑事调查风险
文章称,U 卡用户在实际使用中是否会遇到问题,以及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往往并不完全由代理商控制。比如,若用户充值资金被平台扣留,而实际运营方位于境外,国内用户在维权困难的情况下,可能转而向国内代理商追责,甚至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旦引发刑事报案,公安机关是否会依据“924 通知”等监管规定,对代理商经营行为展开调查,甚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文章认为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作者同时指出,即便代理商本身没有参与资金兑换,也未实际控制用户资产,也不意味着能够完全排除相关刑事风险。
买家用途不明也会带来风险外溢
文章称,虽然 U 卡代理销售的是卡片本身,不直接涉及虚拟货币交易,但无法保证所有买家都是出于自用目的购买。
邵诗巍在文中提到,部分 U 卡使用者可能并非单纯为了个人消费,而是利用 U 卡为他人提供虚拟货币兑换、取现等服务,并从中赚取差价或收取手续费。文中举例称,双方约定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兑换价格后,一方接收他人的 USDT,再通过 U 卡取现并交付人民币。若相关虚拟货币来源于上游违法犯罪活动,参与兑换、取现的人员就可能面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事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提供 U 卡的一方,代理商是否也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文章称,需要结合代理商是否明知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是否提供了实质性帮助等具体情况判断。
建群推广还需关注信息网络犯罪风险
除前述风险外,文章还提醒 U 卡代理商关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相关风险。部分代理商可能通过建立微信群、Telegram 群组等方式推广产品。如果群组被用于实施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群组建立者、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样要结合其主观认知、群组实际用途以及具体管理行为等因素判断。
作者结论:不建议面向中国大陆用户开展相关业务
文章最后写道,在我国,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司法实践中,也已有部分 U 卡平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受到刑事追诉。在这一背景下,U 卡代理商即使不直接参与虚拟货币兑换,也可能因代理、推广或销售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相关犯罪的参与者,甚至面临共同犯罪指控。
基于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角度,邵诗巍表示,不建议 U 卡代理商面向中国大陆用户开展 U 卡代理、推广或销售业务。
文章同时声明,本文为邵诗巍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