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虚拟货币涉帮信罪时,主观明知认定的七个观察点

买卖虚拟货币涉帮信罪时,主观明知认定的七个观察点

N
News Editor
2026-10-16 11:09:36
MarsBit刊发邵诗巍律师文章称,买卖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帮信罪,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文章在既有三项基础维度之外,梳理了交易价格、两次涉案间隔、期间交易笔数、是否采取风控、既往涉案次数、交易渠道以及收款后是否立即转出等七个变量,并指出办案机关通常会将多项因素叠加判断,不会仅凭单一事实定性。

买卖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帮信罪,关键在于主观明知。邵诗巍律师在 MarsBit 刊文指出,在相关刑事案件中,控方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核心依据,往往不是某一个单一事实,而是多个事实叠加后的综合推定。

买卖虚拟货币涉帮信罪时,主观明知认定的七个观察点 2

文章称,在本系列前几篇文章中,已经讨论了三个基础维度,包括行为人此前账户被司法冻结时到底获知了多少信息、前后两次涉案的上游原因是否相同,以及前后交易的对手是否为同一人。这三个维度构成了判断主观明知的基本场景框架。

但仅靠这三个维度,实务中往往还不足以下结论。办案单位和辩护律师还会围绕更细的变量展开争论。文章认为,这些变量单独来看,可能都不足以认定明知,但叠加在前述三个维度的交叉场景之上,会强化或削弱对主观明知的推定。

作者称,本文逐一分析这些变量,帮助涉案当事人及家属理解,在买卖虚拟货币涉嫌帮信罪、掩隐罪乃至非法经营罪案件中,办案机关重点关注哪些事实,辩护律师又可以从哪些角度逐层拆解。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

文章指出,在买卖虚拟货币涉嫌帮信罪等刑事案件中,办案单位常会关注涉案交易的成交价格是否显著偏离市场水平。

控方的一般逻辑是,若按正常市场价卖币,赚取的是正常差价;但如果卖价高出市场价多个点位,买方为什么愿意多付,便会成为问题。按照这一思路,买方可能因为资金“不干净”、难以正常使用,才愿意溢价购买虚拟货币,而卖方则以高价作为承担风险的对价。

不过,文章同时指出,OTC 市场并非交易所,没有统一挂单价格,本身就存在溢价空间。行情剧烈波动时,场外价格与交易所价格偏离几个点位属于常态;大额交易因为流动性成本,价格本身也可能高于小额交易。

因此,若要仅凭价格推定明知,至少需要拿出同一时段、同一体量的其他 OTC 真实成交价作对比,证明涉案交易价格确实显著偏离当时市场水平,而不是直接拿交易所实时价格去比场外成交价。

文章还提示,如果溢价的原因是跨境汇率差,即境内人民币购买 USDT 的价格本身就比国际汇率高出几个点,这一溢价反映的是跨境资金通道成本,那么这笔交易的性质就可能不是帮信罪语境下的“帮助犯罪资金流转”,而是涉嫌变相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这类案件中,涉案金额通常远高于普通帮信罪案件,往往达到千万甚至数亿,控方的指控逻辑、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以及辩护策略,也与帮信罪不同。文章提到,这一点在《买卖虚拟货币收到换汇款,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能否改定帮信罪?》等文章中已有展开讨论。

前后两次涉案之间隔了多久

文章称,在买卖虚拟货币涉刑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此前有过账户被司法冻结或涉案经历,控方通常会将这段经历作为推定后续交易主观明知的依据之一,而前后两次之间的时间间隔,会直接影响这一推定的力度。

文中指出,间隔一周和间隔一年,前一次经历对行为人心理上的“警示效果”并不相同。

文章列举了 2023 年 8 月 3 日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掩隐罪案例,案号为(2023)内0602刑初203号。根据判决,被告人的涉案银行账户在 2022 年 3 月 3 日因收到电信诈骗款被冻结,解冻后仅两天,即 2022 年 3 月 5 日,又与陌生人交易虚拟货币,并当即从银行柜台取现。同时,被告人在供述中称,交易过程中「好多都是不合法的钱」。最终,法院以掩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文章认为,从该案可以看出,法院将「账户因诈骗资金被冻结后仅两天再次交易」「与陌生人交易」「收款后立即取现」以及被告人供述结合起来,认定其对资金异常具有主观明知。

不过,作者也指出,间隔极短确实会引起办案人员合理怀疑,但如果上次涉案已经是一年前甚至两年前的事情,中间行为人一直正常交易、没有再出问题,那么此前经历对当下交易的“警示作用”会明显减弱。

根据邵诗巍律师的办案实务,在其团队代理的某案中,一名行为人在第一次账户被冻结之后,事隔三年再次涉案,且前后两次的交易对象完全不同,但办案单位仍以“此前有过涉案经历”为由推定主观明知。

文章称,如果仅因三年前买卖虚拟货币涉过一次案,就在三年后与完全不同的交易对象再次发生问题时仍被推定主观明知,等于认定一个人只要曾经因为买卖虚拟货币涉案,无论过了多久、无论交易对象更换多少轮,就再也不能从事虚拟货币交易。这种理解已超出法律对“应当知道”的合理预期。

前后两次涉案之间做了多少笔交易

文章指出,这一因素与时间间隔有关,但并不完全重叠。关键不只是两次涉案之间隔了多久,还包括在这段时间里行为人做了多少笔交易,以及其中有多少笔出了问题。

文中举例称,如果前后两次涉案之间,行为人一共做了 300 笔交易,只有其中 1 笔出现问题,那么从比例上看,问题交易占比不到千分之三。基于这样的过往经验,行为人形成“绝大多数交易都没有问题”的判断,文章认为,这样的判断不能简单解释为放任。

作者认为,不能因为 300 笔里出现了 1 笔问题交易,就倒推出行为人在做这 300 笔交易时“应当知道每一笔都可能收到赃款”。

第一次涉案之后,有没有采取风控措施

文章称,在买卖虚拟货币涉刑案件中,行为人在此前涉案经历之后是否采取了风控措施,是辩护中容易被忽视、但实际很重要的变量。

买卖虚拟货币涉帮信罪时,主观明知认定的七个观察点 3

有的行为人在首次涉案之后,会开始要求交易对手提供身份证照片、要求说明资金来源、缩小交易对手范围,仅与熟悉的人交易,设置单笔交易金额上限,甚至主动降低交易频率。

文章指出,这些措施未必能百分之百防住问题资金,事实上也没有任何措施能做到百分之百,但它们至少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想收到赃款,并且已经付出实际努力去避免。

作者认为,一个尽到了注意义务的人,与一个什么都不管、照常交易的人,在主观状态上有本质区别。前者即使最终仍收到问题资金,也较难被认定为“明知”,因为“明知”要求的是知道或者放任,而这些行为恰好体现出其既不知道,也没有放任,而是在主动避免。

相反,如果行为人在首次涉案之后没有做任何调整,交易方式、交易对手、交易价格都维持原样,那么办案机关据此提出其并不在乎是否会收到赃款,这类推定就会更有力度。

此前涉案过几次,分别发生了什么

文章指出,涉案次数本身具有累积性。涉案一次可以解释为偶发,两三次时这种解释空间会缩小,但仍存在;如果达到 5 次以上,辩护难度会加大。

不过,作者强调,这一因素不能脱离行业背景。文章提到,自 2020 年“断卡行动”以来,OTC 行业账户冻结率明显上升,很多正常经营的商家也会经常被关联冻结。

如果同时期、同规模从业者的账户冻结率普遍在 30% 甚至更高,那么一个人被冻结几次并不一定异常,而更可能是行业系统性风险。文章称,辩护时若能提供行业冻结率数据或同行类似经历作为参照,可以稀释“多次涉案等于明知”的推定。

交易是在交易所平台、Telegram 还是线下完成的

文章称,在买卖虚拟货币涉刑案件中,涉案交易通过什么渠道完成,也会影响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评价。

一笔交易是在正规平台撮合,还是通过 Telegram 群、线下面对面,甚至暗网渠道完成,性质并不相同。文章以欧易、币安等交易所为例称,这类平台本身具有 KYC 和风控机制,交易对手至少经过平台的基本审核。行为人在这类平台上接单交易,客观上也不可能对每一个交易对手重新做一遍背景调查,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信赖平台筛选。

如果交易是通过 Telegram 群或者线下渠道完成,没有任何第三方风控,行为人对交易对手的资金来源没有过滤手段,这种情况下,对其注意义务的要求会更高。

不过,文章同时强调,渠道本身不能单独定性。在 Telegram 群里交易不等于犯罪,在正规平台上交易也不等于一定合法。渠道只是影响注意义务评价的背景因素,不是定罪的独立依据。

收到款项后,为什么要立即转出

文章指出,在涉虚拟货币帮信罪、掩隐罪案件中,行为人收到买方打来的法币后,资金流转速度是办案单位重点关注的变量之一。

如果收款后几分钟内就把钱全部转到其他账户,或者迅速买入虚拟货币并提走,这类“秒转”行为通常会被控方重点质疑。按照办案机关的常见逻辑,正常做生意不需要收到钱立刻转走,这么做可能是因为知道资金有问题、担心被冻结,所以才急于转出。

不过,文章认为,这种判断往往只看到了资金的流入流出,没有结合实际交易背景。买卖虚拟货币本身就是低买高卖赚取差价。收到 A 的钱,是因为把币卖给了 A;紧接着把钱转出去,也可能是为了向 B 买币。卖给 A 与向 B 买入,本来就是同一业务链条上的两个环节。

作者称,收到钱后尽快完成下一笔买入,不一定是“快速帮人转移赃款”,也可能只是正常业务周转,因为币价随时波动,不及时操作就可能亏损。因此,不能仅因“钱到账后迅速转出”就认定存在问题,还应进一步看转出的资金流向哪里、实际用于什么用途。如果转出资金流向的是另一名卖家的收款账户,对应的是正常买币交易,这就是常见的业务操作。

当然,文章也指出,如果收到钱之后的资金操作确实异常,例如把钱打给一批无关的个人账户,或者拆分成小额分散转出,或者立刻取现,则应另行判断。

文中还提到一种情况:如果资金链条呈现“境内收取人民币—购买 USDT—境外放币”的闭环结构,那么快速流转所对应的,不再只是办案人员主观推定下是否涉嫌“帮人转移赃款”,而是这一业务模式本身要求资金快速周转以对冲汇率波动。在这种交易模式下,控方关注重点也会从帮信罪中的“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转向非法经营罪中的“变相买卖外汇”。文章称,罪名不同,辩护逻辑也完全不同。

主观明知需要对七个变量综合判断

文章最后指出,上述 7 个变量,单独来看都未必足以认定主观明知,但它们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在实务中,办案机关通常会将多个因素叠加使用,例如「你此前涉过案,你还在 Telegram 群里接单,价格还高于市场价 3 个点,收到钱 5 分钟内就转走了」,每增加一层因素,推定力度就会继续累积。

与之对应,辩护思路也是逐层拆解,分别判断每一个因素是否真的能够指向“明知”,还是存在合理解释。文章认为,能够拆掉的推定层数越多,“明知”的推定基础就越不稳固。

作者表示,这也是为什么买卖虚拟货币涉刑案件中的辩护,并非简单一句“我不知情”即可完成。辩护律师需要沿着本文列举的变量,结合本系列前三篇文章梳理的知情程度、上游原因、交易对手三个基础维度,分层级、多角度展开回应,逐一对应控方的推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最初由 Bit.Fan 发布。 欲了解更多加密货币新闻与市场洞察,请访问 www.bit.fan.
100

免责声明:

本平台展示的市场信息、项目资料与第三方内容仅用于行业信息分享,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或收益承诺。

加密资产交易具有较高风险,用户应充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独立作出决策,相关盈亏及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买卖虚拟货币涉帮信罪时,主观明知认定的七个观察点 | Bit.F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