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涉及 USDT、OTC 场外交易和跨境换汇的案件,起点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虚拟货币犯罪”概念,而是一张突然被冻结的银行卡。
TechFlowPost 发布署名曼昆的文章称,不少当事人和家属会疑惑:只是帮人换了几笔 U,赚了一点差价,既没有开交易所,也没有骗别人的钱,为何会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甚至洗钱等罪名调查。文章认为,关键不在于是否买卖过 USDT,而在于整套交易最后完成了什么功能。
文中举例称,客户在境内支付人民币,当事人按约定把 USDT 转入境外钱包,再由境外合作方把美元、港币或其他外币交给客户指定的人;或者反过来,由境外人员先支付外币,境内人员再把人民币打入指定账户。表面上看,中间发生的是买 U、转 U、卖 U,但从结果看,客户完成的是人民币与境外外币之间的价值转换。
文章指出,这才是涉 USDT 换汇案件真正需要判断的问题。一个人偶发处置自己持有的虚拟资产,与长期替他人完成代收代付、跨境兑付和换汇结算,并不是同一回事。刑事风险通常也不是从“持有 USDT”开始,而是从当事人开始替别人解决“境内的钱如何到境外”或“外币如何变成人民币”的问题开始。
USDT 在部分交易中被当作换汇工具使用
文章称,传统地下钱庄从事的是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非法兑换。到了 USDT 场景,交易形式变了,但资金兑换功能可能并没有改变。
其中一种常见模式是境内人民币兑换境外外币。客户先在境内把人民币支付给 U 商或中介,U 商再把对应数量的 USDT 转入境外钱包,由境外合作人员向客户或客户指定的人支付美元、港币等外币。这个过程中,人民币没有直接汇出境外,境外美元也没有直接汇入境内,但通过境内人民币支付、链上 USDT 转移和境外交付外币,客户最终实现了人民币向境外外币的转换。
反向路径也类似:境外人员收取美元或其他外币后,把 USDT 转给境内中介,境内中介再向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银行系统里可能看不到一笔直接发生的跨境汇款,但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价值转换,已经借由境内外账户和链上资产完成。
文章援引 2019 年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称,倒买倒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答记者问中还指出,以境内外“对敲”方式进行资金跨国境兑付,是变相买卖外汇的典型形态。
因此,在涉 USDT 换汇案件里,司法机关不会只看交易名称是不是“买币”“卖币”,而会穿透交易形式,判断当事人是否借助 USDT 实现了人民币和外币之间的跨境兑换。文章强调,USDT 本身是不是外汇,并不是这类案件唯一的关键,更重要的是,它是否被用来完成非法换汇和跨境兑付。
买卖 USDT 不当然构成刑事犯罪
文章提到,2026 年 2 月 6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银发〔2026〕42 号文,进一步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并将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之间兑换,以及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等业务活动,继续纳入严格禁止和依法取缔范围。
不过,文章同时指出,监管规则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禁止,并不意味着只要个人持有、转移或出售过 USDT,就当然构成刑事犯罪。刑事案件仍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
文中列出的判断重点包括:当事人究竟是在偶发处置自己的虚拟资产,还是长期面向不特定客户经营兑换业务;客户购买的是 USDT 本身,还是想获得“人民币变成境外美元”的结果;当事人赚取的是正常市场价差,还是按兑付金额收取手续费和通道费;交易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所要求的数额和情节标准。
根据 2019 年司法解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曾因同类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致使赃款无法追缴、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文章称,一笔交易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能只看“是否买卖过 U”,还要同时判断交易功能、经营属性、涉案金额、违法所得,以及当事人在整个链条中的具体作用。
USDT 交易是否越过刑事边界,文章列出四个维度
文章表示,同样被称作“买卖 U”的交易,有的人只是因为收到涉诈资金导致银行卡被冻结,需要向银行或公安机关解释资金来源;有的人则会作为非法换汇通道、跑分平台或地下钱庄成员接受刑事调查。差别通常不在“U”本身,而在于当事人承担了什么功能。
第一,看处理的是自己的资产,还是别人的资金
偶发出售自己持有的 USDT,与长期在社群、朋友圈或平台接单,替不同客户收款、放币、中转和兑付,风险性质明显不同。
如果当事人持续使用多个银行卡、交易所账户和钱包地址收取不同人员的资金,并按他人指令把币转入第三方或境外钱包,“个人资产处置”的性质会逐渐减弱,提供兑换服务和资金通道的经营属性会增强。
第二,看客户购买的是 USDT,还是跨境到账结果
普通虚拟货币交易中,客户的直接目的是取得一定数量的 USDT,并自行决定后续如何持有和处分。
但在换汇型交易中,客户真正关心的往往不是 USDT 的价格和数量,而是“人民币能否在境外变成美元”“境外资金何时能在境内到账”。如果当事人不仅负责卖 U,还负责安排境外人员交付外币、指定境内收款账户、协调付款时间、拆分资金或确认最终到账,这就不再只是完成一笔普通虚拟货币买卖,而是在参与一段跨境资金兑付路径。
第三,看赚的是正常价差,还是通道费用
普通买卖可能因为市场价格波动产生价差。但如果当事人按换汇金额收取固定点位,或者按资金是否成功到账收取手续费、佣金和返点,这类收益就更接近资金通道费,而不只是虚拟货币市场交易形成的正常价差。
文章称,明显高于市场水平的收益,也会引起办案机关对交易真实性和当事人主观认识的进一步审查。
第四,看交易是否形成多人、多卡和境内外对敲
正常交易通常能够解释买币人、付款人、收币人和实际受益人之间的关系。风险较高的交易中,则常出现境内 A 支付人民币、境外 B 收取 USDT,或者境外 C 支付美元、境内 D 收取人民币的结构。
文章称,当付款人、收款人、买币人、钱包持有人和实际受益人长期不一致,中间还存在介绍人、卡主、跑腿和境外合作方时,交易链条越长、主体越分散、币流和资金流越难对应,就越容易被理解为地下钱庄式的境内外对敲和资金兑付。
此外,反复更换收款账户、要求拆分付款、提醒客户“不要备注”、使用他人银行卡、要求提供所谓“干净卡”,或者在多次被冻卡、被平台风控提示后仍继续交易,也可能被作为判断交易异常性和主观明知的重要依据。
风险不只非法换汇,还可能牵涉涉诈、涉赌资金
文章指出,涉 USDT 场外交易更复杂的地方在于,交易资金经常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跑分洗钱等上游犯罪交叉。诈骗或网赌资金进入银行账户后,往往会迅速被止付、冻结。为了转移资金,上游犯罪人员可能通过大量银行卡、现金、黄金或虚拟货币,将资金快速分散、转换并跨境转移。
由于 USDT 具备链上转移速度较快、跨境流转便利、钱包地址可以频繁更换等特点,文章称其可能被用于转移或转换犯罪所得。在这种情形下,U 商、OTC 中介、银行卡提供者和资金中转人员面对的,就不只是非法经营罪风险。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文章称,这一罪名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知相关财物属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帮助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
根据文中说法,2025 年施行的新司法解释明确,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以及跨境转移资产等,都可能属于掩饰、隐瞒行为。司法机关应结合行为人接触的信息、交易方式、资金账户异常情况、职业经历、与上游人员的关系及其供述辩解等,综合判断是否具有“明知”。
文章认为,不能仅凭账户收到涉诈资金,就直接推定当事人构成犯罪;但如果存在价格明显异常、第三方频繁付款、短期大额快进快出、多次冻卡后继续交易、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等情况,刑事风险会明显上升。
文中还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应严格依法认定、慎用推定,防止仅凭资金异常或账户冻结就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
2. 帮信罪
文章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重点审查的是,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技术或其他帮助。
在涉币案件中,风险并不来自单纯提供一个钱包地址,而在于是否通过银行卡、支付账户、交易所账户或虚拟货币兑换,实际为上游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使用的收款和资金转移通道。
文中提到,2025 年“两高一部”发布的相关意见明确,认定帮信罪中的“明知”,需要结合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是否逃避监管、非法获利,以及行为人的职业身份、认知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因为提供过账户或发生过异常流水,就进行客观归罪。
3. 洗钱罪或上游犯罪共犯
文章称,如果当事人明知资金来源于刑法规定的特定上游犯罪,仍通过虚拟货币帮助转换、转移资金,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还可能涉及洗钱罪。
如果当事人与诈骗、网赌等上游犯罪人员事先通谋,或已经形成稳定配合关系,按上游人员指令长期收款、转币、分配账户和处理资金,则还可能被按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评价。
文章强调,涉币案件的罪名判断不能只看某一个动作,而要结合行为发生时间、当事人对资金性质的认识、与上游人员的关系,以及其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综合判断。
文章提醒普通投资者不要把个人需求做成资金通道
文章称,普通投资者最容易误判的地方,是把个人资金需求和替别人提供兑换服务混在一起。个人存在留学、就医、旅游或真实贸易等跨境支付需求,应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办理购汇和汇款,并保存录取通知书、缴费通知、合同、发票、报关单、物流凭证以及境外收款账户等材料。
但如果一个人开始长期替不同客户处理资金,把他人的人民币换成 USDT,再安排境外人员交付美元;或者把境外客户的 USDT 变成人民币,支付给境内指定账户;又或者以“留学缴费”“亲友汇款”“海外投资”为名,实际面向陌生客户提供大额、频繁、收费的跨境兑付服务,就很难再解释为个人资金安排。
文章列出几条底线:不要替陌生人或不熟悉的客户代收代付;不要把自己的银行卡、支付账户、交易所账户和钱包交给他人中转资金;不要在社群或朋友圈公开发布“收 U 出 U”“大额换汇”“跨境到账”等广告;也不要为了少量汇差和手续费,参与自己无法解释资金来源和交易目的的业务。
文章认为,真正需要警惕的,不是某一次虚拟货币价格涨跌,而是自己是否正在成为别人资金链条中的固定接口。
被冻卡、传唤或调查后,先理清四张表
文章称,涉币交易进入刑事程序后,家属最常问的问题通常是:买卖 U 是否一定犯罪,能不能直接说当事人不知道资金有问题。文中认为,真正有用的做法,不是先争论一个抽象结论,而是把交易事实完整还原出来。
第一张是角色表
需要明确当事人是普通买币人、卖币人、U 商、中介、银行卡提供者、资金中转人、境外对接人还是组织者;是偶发参与一笔交易,还是长期接单;是否负责定价、寻找客户、安排账户、分配资金或联系境外人员。
第二张是资金和币流表
人民币从哪个账户转出,进入了哪个账户;USDT 从哪个钱包转出,最终进入了哪个地址;付款人、买币人、收币人和实际受益人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第三方付款、拆分付款、现金交接、境内外对敲和代收代付。
第三张是收益表
当事人获得的是正常市场价差,还是手续费、佣金、返点或通道费;收益是否明显高于正常市场水平;是否按兑付金额固定收取点位。
第四张是沟通和风险提示表
文章称,需要整理聊天记录、群公告、订单备注、平台风控提示、银行冻卡通知、交易对手身份信息,以及当事人是否曾被提醒资金可能涉诈、涉赌。主观明知不能只靠一句“他说不知道”,但同样也不能因为发生过异常交易,就脱离其他证据直接认定。
如果交易确实具有真实用途,还应同步整理留学、就医、贸易、工资收入、合同发票、报关物流和境外账户流水等材料,用以说明交易目的和资金来源。
文章提醒,如果已经出现银行卡冻结、交易所账户冻结、公安传唤或立案调查,应尽快保存银行流水、交易所订单、钱包地址、链上交易哈希、聊天记录、交易对手身份以及价格和获利方式。不要仅用一句“我只是正常买卖币”概括全部事实,也不宜在尚未了解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资金来源前,擅自删除聊天记录、联系相关交易人员、签署情况说明或作出退赔承诺,以免造成证据灭失或事实陈述相互矛盾。
文章结尾:案件边界最终仍取决于具体事实
文章最后称,USDT 只是一种工具,真正带来刑事风险的,是它被用于绕开外汇管理、完成跨境兑付、转移犯罪所得或隐藏资金来源。
在涉 USDT 刑事案件中,最终仍要回到人、钱、币和证据:当事人处理的是自己的资产还是他人的资金;完成的是一笔偶发交易还是长期提供兑换通道;赚取的是正常市场价差还是换汇手续费;能否解释交易对手、资金来源、钱包地址和最终去向;在出现明显异常和风险提示后,是否仍继续交易。
文章还称,如果已经因为 USDT 交易、OTC 场外交易、跨境换汇、银行卡冻结、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信或洗钱等问题被调查,第一步不是在网上寻找一个简单的“有罪”或“无罪”答案,而是尽快把交易角色、人民币资金流、链上币流、账户关系、聊天记录、交易哈希和获利方式梳理清楚。
署名作者在文末介绍,曼昆刑辩团队长期处理涉虚拟货币、OTC 场外交易、跨境兑付、冻卡、非法经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信及洗钱等案件,可以协助当事人和家属判断相关行为究竟属于个人资产处置、职业化 U 商经营,还是已经被办案机关理解为非法换汇或涉赃资金通道,并结合资金流水、链上记录和账户关系,进一步梳理涉案金额、主观明知及个人责任范围。
文章最后写道,涉币刑事案件的边界,最终都藏在具体事实里。越早把人、钱、币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讲清楚,越有利于争取准确的案件定性和责任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