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方建议将混币器使用纳入洗钱主观故意认定

中国检方建议将混币器使用纳入洗钱主观故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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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Editor
2026-07-14 19:47:38
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刊物刊发一篇研究文章,提出调整涉加密货币洗钱案件的侦查与起诉思路,包括将混币器、隐私币等使用情形作为洗钱故意的认定依据之一。文章还建议强化区块链链上证据采信、在提交交易链分析报告后调整举证责任,并推动建立涉案加密资产的全国性保管、估值和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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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加密货币洗钱案件的司法处理思路,出现了新的政策讨论方向。比特币杂志援引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刊物《检察日报》刊发的一篇文章称,相关作者建议在洗钱案件中,把使用混币器和隐私币等行为,作为认定犯罪主观故意的依据之一。

这篇文章由湖南省雨湖区两名检察官和湘潭大学一名法学副教授撰写。作者认为,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化名化和跨境流转的特征,已经超过中国现有法律框架的应对速度,现实难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罪名界定、证据收集和涉案资产追回。

现行法律衔接被认为存在空档

文章将争议焦点指向法律条文之间的衔接问题。按照文中说法,中国《反洗钱法》已经取消了对上游犯罪范围的限制,但《刑法》第 191 条仍将洗钱罪限定在 7 类上游犯罪内。作者称,这使得多数加密货币相关案件最终落入《刑法》第 312 条,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相关罪名,而这一条款在文中被描述为一种“兜底”式适用。

基于这一现状,作者建议更广泛适用洗钱罪条款,并提出“一案双查”原则,即在每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侦查中,同时排查是否存在洗钱迹象。

三项核心建议指向证据与主观故意认定

文章列出三项较突出的建议。

第一项是所谓“区块链自认证”。按照这一思路,只要公开区块浏览器显示的链上记录与哈希值一致,就可将其视为具备较高可靠性,并初步确认数据完整性。

第二项涉及举证责任变化。作者建议,在检方提交交易链分析报告后,由辩方承担对该报告进行反驳的责任,也就是需要由辩方证明报告结论不能成立。

第三项则直接触及洗钱故意的推定。文章提出,法院可以根据行为本身推定洗钱主观故意。在这一标准下,若当事人使用混币器或隐私币、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出售大额持仓,或通过匿名钱包进行高价值交易且资金来源不清,均可被视为故意成立的依据,除非被告能够提出合理反驳。

作者还建议调整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文章称,混币器、隐私币和去中心化交易所会带来多层拆分、跨链转移等路径,传统方法很难完成追踪。为此,作者建议建立更具适应性的电子数据规则,设置分层证明标准,并更明确授权技术性侦查手段,包括实时监测和流量分析,同时加入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的限制。

涉案加密资产处置被列为另一项障碍

在资产追回方面,文章指出,中国已禁止加密货币交易,这意味着执法机关即便查扣相关代币,也缺乏明确的合法变现渠道。

对此,作者建议建立全国性平台,用于保管、估值和处置被没收的加密资产,并通过合规渠道完成后续处理。文章还建议设立专家委员会,结合链上数据和国际交易所价格对相关资产进行估值。

对于跨境转移的资金,作者主张通过双边和多边协议加强协作,并提出建立基于区块链的司法协作链,用于追踪和冻结被转移至境外的资金。

相关建议尚无法律效力,但被视为法院可能的参考方向

比特币杂志指出,上述建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能显示出中国法院未来处理相关案件的一种方向。

报道援引 Chainalysis 数据称,2025 年中文洗钱网络处理了 161.5 亿美元资金,约占全球总量的 20%。另据文中数据,2024 年中国检方在加密货币相关洗钱案件中,对超过 3000 人提起指控。这两个数字反映出相关案件的处理规模。

原文发表于 Bitcoin Magazine,作者为 Micah Zimmerman。

本文最初由 Bit.Fan 发布。 欲了解更多加密货币新闻与市场洞察,请访问 www.bit.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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